原標題:鍛造“守護凈土”司法利劍
——我區部分設區市涉土壤污染案件公訴審判工作探究
本報記者 余 鋒
環境資源案件複合型、複雜性及專業性的特點,決定了案件從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到公益訴訟、司法審判之路的艱難與曲折。在凈土保衛戰中,廣西發生了哪些典型的涉土壤污染案件,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在審辦案件中有哪些創新舉措,又遇到了哪些現實的難題亟待破解?8月以來,本報記者跟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2020年廣西環保世紀行宣傳活動採訪團深入柳州、百色、貴港等市,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相關探究。
2019年,柳州市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柳江區穿山鎮太子嶺大量傾倒不明固體廢物。後經監測和評估,案件中涉及的來賓市一家環保建材公司傾倒的脫硫石膏為危險廢物,會對傾倒區域的土壤産生損害影響,後果特別嚴重。之後,這家涉案的公司因犯環境污染罪,被柳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罰金100萬元,其違法所得的75萬多元亦被追繳上繳國庫;公司相關負責人羅某、肖某均因犯環境污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有關不法企業及其責任人被繩之以法令人拍手稱快,但案件的審理卻頗費周章。“當前土壤環境污染類案件在審判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在訴訟主體的確定、管轄權限的確定、調查取證等方面存在難點。”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出現土壤污染環境案件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的趨向、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及環境保護意識。造成土壤污染的違法主體既有國企、有限責任公司,又有小作坊、個體戶及個人,其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手段和方式隱蔽性強,污染危害結果具有潛伏性,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的認定較為困難。再則,環境污染案件專業審判力量不足、專業性有待提高,在審理過程中,因該類案件不多導致缺乏相關指導性案例,法官在審理時較難把握刑罰幅度。“我們建議大力加強環境污染案件審判隊伍建設;注重財産刑設定,加大對土壤環境污染犯罪的經濟制裁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大力推進土壤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及行政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充分運用司法建議促進環境執法。”
據了解,為提供土壤污染等環境資源案件訴訟效率及便民程度,柳州市兩級法院正在計劃由柳州市其中一個轄區法院管轄該類案件,一方面可以打造一支專業的審判團隊,另一方面可以規範該類案件的審理,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時就地解決問題,加強環境污染類審判機構與立案、執行和審判監督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提高辦案效率,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相關案例,使公眾了解相關案件的處置情況,便於受害群眾訴請維權。
2015年至今,貴港市人民法院共審理涉土壤污染環境類案件共計11件(均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案件)。該院有關負責人坦言,目前,該院已建立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相互銜接協調聯動機制,但由於該市環境資源審判數量少,員額法院人員有限,尚未能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未能實行涉環境資源案件刑事、行政、民事“三合一”歸口審理。同時,由於土壤污染類等部分環境案件涉及歷史長、人數多、環境破壞程度認定難、修復費用數額確定難、公益訴訟費用高,導致案件的訴訟和審判都存在一定難度。下一步,該市將提升法官隊伍素質,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發展;加大司法懲戒力度,全面發揮審判職能,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以經濟手段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犯罪行為;實行恢復性司法實踐,遵循懲罰與修復並重的司法理念,努力實現懲治違法犯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經濟損失“一判三硬”的法律效果。
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該市檢察機關持續關注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土壤污染等公共利益易受侵害的風險領域,積極辦理垃圾(含生活垃圾、固體廢物垃圾)污染土壤類案件以及非法佔用農用地案類案件,但也面臨著土壤污染類案件中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難等難題。今後,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將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健全完善與法院、公安、環保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日常聯絡、信息交流、線索移送、案件同報、個案會商、問題研究等工作機制,實現懲罰犯罪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雙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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