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寧市修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強化社會監督 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最高獲獎5萬元
本報訊(記者黎兆齊)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社會監督,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持續改善南寧市生態環境品質,近日,南寧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南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獎勵辦法自2021年3月30日實施,有效期5年。
隨著生態環境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生態環境執法隊伍不斷增強,近年來,南寧市堅持鐵腕治污,查處了一大批環境違法行為。但在日常監管和執法過程中,由於利益驅使和監管趨嚴,違法手段越來越隱蔽,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原有的《南寧市環境保護局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在適用範圍、制度設計上與操作程式上存在一些不足。對此,對原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規定進行修改,以適應當前南寧市生態環境保護形勢需要。
根據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決定,確定影響等級,並區分重大事項和較大事項類別,予以相對應的獎勵。如,一級影響等級,罰款100萬元以上,或犯污染環境罪的,可最高獎勵5萬元。此外,舉報人為被舉報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對應獎勵標準的150%確定獎金。
舉報過程嚴格保密。在有獎舉報受理、查處、兌獎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舉報有關情況。違反保密規定洩露舉報人身份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舉報內容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3.通過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灌注、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含放射性廢液);利用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排污企業及第三方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含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5.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上的;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十噸以上;非法傾倒醫療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6.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非法生産、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7.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業生産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審批已開工建設;或者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事項和較大事項兩類,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環境執法需要認定和明確。
■舉報條件
1.發生在南寧市範圍內。
2.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
3.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或污染源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
4.能夠清楚説明違法情況的影像、書面材料證據或者重要線索。
5.相關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
■舉報方式
1.電話舉報:0771-5309040/12345
2.網絡舉報:廣西南寧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政民互動欄目http://sthjj.nanning.gov.cn/zmhd/yjjb/
3.來信來訪舉報地址:南寧市竹溪大道33號,南寧市生態環境局信訪辦公室;郵編: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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