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林木種苗進出口業務的生産經營許可證,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林木良種籽粒、穗條和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産經營許可證,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苗生産的,不需要辦理生産經營許可證
● 擅自採集或採伐自治區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行為的,以及在審定的適宜生態區域以外推廣、銷售林木良種的將予以處罰
9月1日,廣西召開林木種苗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種苗條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新增種質資源保護補償機制條款。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林木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核發方面,《條例》規定從事林木種苗進出口業務的生産經營許可證,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林木良種籽粒、穗條和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産經營許可證,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由生産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苗生産的,不需要辦理生産經營許可證。
《條例》進一步規範管理網絡銷售種苗行為和電商平臺。通過網絡銷售林木種苗的,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生産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向購買者提供林木種苗的標簽、使用説明、檢疫證書等信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依法協助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條例》規定,擅自採集或採伐自治區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行為的,以及在審定的適宜生態區域以外推廣、銷售林木良種的將予以處罰;引種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開展品種適應性試驗的,以及引種本自治區沒有自然分佈的林木品種,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的,也將予以處罰。(廣西日報 記者/王艷群 通訊員/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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