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出臺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繳存比例可在5%—12%範圍內調整
昨日,記者從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南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繳存管理辦法》)近日出臺。《繳存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政策明確了哪些規定?相關負責人就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政策解讀。
出臺新政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近年來,國家、住建部、自治區等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調整、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指導意見,我市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根據相關規定不斷進行調整。同時,隨著“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等工作的深入,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辦理渠道不斷拓寬,辦事材料不斷精簡,業務辦理場景發生了較大變化。
為適應政策和形勢變化,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制度,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市根據相關規定,在借鑒部分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經過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環節,形成了《繳存管理辦法》。
《繳存管理辦法》共5章47條,包括總則、賬戶管理、繳存標準與方式、監督管理和附則。明確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的在職職工,以及與本市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人員、軍隊文職人員,均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
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個人賬戶
在賬戶管理方面,《繳存管理辦法》明確了單位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併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同時,為防止“一人多繳”情況發生,規定了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個人賬戶,也明確了已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設立個人賬戶(未銷戶)的職工,不再重復設立個人賬戶,而是通過賬戶轉移的方式在相應的繳存單位間調整並繼續繳存。
什麼情況下職工可將本市的住房公積金轉到外地?《繳存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在外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穩定繳存滿半年的,可向外地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原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外地公積金中心。兩地公積金中心通過住房公積金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為職工辦理,無需職工兩地奔波。
轉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職工在本市的個人賬戶已處於封存狀態;職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未被依法凍結;職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與在外地設立的個人賬戶信息一致。
什麼情況下職工可將在外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到本市?《繳存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穩定繳存滿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將原在外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本市公積金中心。
職工從原單位離職後,既未被新單位錄用又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個人賬戶如何管理?職工從單位離職後,單位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將職工個人賬戶的繳存狀態由“繳存”變更為“封存”,並轉入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
單位每個自然年度可調整繳存比例一次
在職工關心的繳存基數標準上,《繳存管理辦法》也作了明確要求,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新錄用的職工從錄用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調入當月全月應發工資。
在繳存比例上,明確規定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且不得低於5%,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在5%—12%範圍內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每個自然年度可調整一次。
困難單位如何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發生生産經營困難處於停産、半停産狀態、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上一年度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可以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請。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期滿後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重新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手續。期滿後單位未重新申請的,應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的,應“先核後繳”,即先確認繳存人數、金額等信息後再繳款,繳款資金應與繳存信息一致。(南寧日報 記者尹海明 通訊員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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