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西印發方案對廢鉛蓄電池收集和處置等作詳細要求 網點收集廢鉛蓄電池 暫存量不應超過3噸
收集網點收集廢鉛蓄電池,同時暫存量不應超過3噸,90天內應交集中轉運站或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後應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管理,並納入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廢鉛蓄電池子系統……日前,廣西生態環境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對廢鉛蓄電池的收集和處置等作了詳細要求。
根據環境風險大小將廢鉛蓄電池分為兩類管理:未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
根據收集單位的規模和收集貯存運輸等條件,以及在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試點單位分為三類,即收集網點、集中轉運站、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收集網點是指鉛蓄電池銷售網點、機動車4S店、維修網點等,負責收集本縣(市、區)範圍內的廢鉛蓄電池,同時暫存量不應超過3噸,90天內應交集中轉運站或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集中轉運站可收集、貯存收集網點轉運過來的廢鉛蓄電池;有資質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可直接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收集網點轉運過來的廢鉛蓄電池。
《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519-2020)規定,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暫存時間應不超過90天,重量應不超過3噸;集中轉運點貯存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貯存規模應小于貯存場所的設計容量。收集網點應劃分出專門存放區域,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有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和電解質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蝕包裝容器,廢鉛蓄電池應存放于耐腐蝕、具有防滲漏措施的托盤或容器中,在顯著位置張貼廢鉛蓄電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標誌。集中貯存點貯存設施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貯存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滲措施,有截流槽、導流溝、臨時應急池和廢液收集設施,有通信設備、計量設備、照明設施、視頻監控設施等。
《工作方案》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非法收集、轉運、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行為的打擊力度,引導鼓勵企業或單位將産生的廢鉛蓄電池向試點單位轉移,同時加強對試點單位環境監管,督促試點單位落實各項法律制度和相關標準規範。
同時,完善廢鉛蓄電池信息化監管措施。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後應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完善廢鉛蓄電池信息化監管措施,監督收集單位建立臺賬,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去向等信息,並納入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廢鉛蓄電池子系統。
《工作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廢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爭取達到40%;到2023年底,爭取達到60%。(南寧晚報 記者黎兆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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