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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8月起實施
2020-06-11 15:17:03來源:人民網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8月起實施 學校需制定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人民網武漢6月10日電 (周雯)學校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幸福安寧、社會和諧穩定,據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消息,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6月3日審議並全票通過了《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8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條例共六章五十三條,回應了公共衛生防治、校園欺淩、校鬧等重難點問題,以明確各方面責任為主線,進一步厘清學校安全立法調整的範圍,細化校園及周邊安全管理措施,為學校創造穩定、安全的良好環境。

  湖北省現有各級各類學校16838所,教職工78萬人,學生979萬人,總計1057萬,超過了全省總人口的六分之一,學校數量多、師生人數體量大,學校安全一直是社會各方面持續關注度較高的熱點問題。

  強化校園內安全管理

  條例規定,學校作為校園安全工作的主體,應當對校園內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條例進一步加強並細化了校園內安全管理措施,切實保障學生、教職工在校安全。學生在校期間,中小學、幼兒園實行封閉式管理;校外人員進入校園,應當經學校允許,並配合進行查驗登記和安全檢查。小學低年級和幼兒園應當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監護人或者受委託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

  學校招錄教職工和外聘人員,應當對擬錄用人員進行思想品質、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和身份核查。進一步細化校內交通、校車、學校食堂、學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措施。

  重視校園空氣品質安全

  傳統意義上的校園安全涉及食品、交通、突發事件等方面,然而,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學校建築物、設施設備以及跑道等的空氣污染事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關注。

  條例規定,校園內運動場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構)築物在交付使用前,應當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空氣中甲醛、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檢測,並在顯著位置公示檢測結果;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校園內公共場所、建(構)築物、設施設備等進行檢測和安全檢查。

  強化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和處理

  針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管理的大背景,做好學校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應急和處置工作,落實學校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報告制度等,保障學生身體健康,成為學校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實施學校公共衛生風險監測,完善傳染病信息報告網絡,加強對學校衛生保健、營養健康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導。

  學校應當制定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體溫監測、通風消毒、學生因病缺勤登記追訪、免疫規劃管理等工作;校園內突發傳染病或者發現疑似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並根據情況採取暫時性隔離、停課等措施。

  建立校園欺淩、暴力防範和處理機制

  近年來,校園欺淩事件高發,校園欺淩和暴力事件不僅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園欺淩和暴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協調機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欺淩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和事後干預機制,採取措施保護和幫助遭受欺淩和暴力的學生,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

  同時加大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的處罰力度,規定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並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訓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

  學校在平時教學管理中會獲取大量的包括學生及其父母等個人信息在內的各種資源,一旦缺乏規範管理和安全防護,極易造成信息洩露。因此,維護信息數據的安全也是維護學校安全的重要方面。

  條例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加強對日常教學和管理中獲得的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同時,建立安防視頻監控系統運行維護、信息存儲、調用調取等管理制度;對學生加強信息安全的專題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護意識。

  關注學生心理健康

  當前社會快速發展,學生成長的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日趨複雜,學生心理健康問題較以前更加顯著和突出。

  條例將提高安全意識、防範能力以及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學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明確規定: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健康教師,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輔導和疏導服務,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早期干預機制。

  學生有心理異常狀況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中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依法保護相關個人隱私。學校應當開設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課程;根據學生年齡特點,開展相關專題教育。

  依法治理“校鬧”行為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較為敏感,事故發生後的正確處理和應對非常重要。因此,妥善處理事故,特別是加強事故應急處理,有利於降低事故帶來的傷害,化解因事故引發的矛盾。

  條例規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學校所在地鄉鎮(街道)應當建立與學校聯動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學校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發生突發事件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明確了六種“校鬧”行為,為處置“校鬧”提供了法律遵循。

  同時,進一步規範事故糾紛處理方式,規定,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予以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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