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月1日起河北在石家莊保定廊坊實施七項出入境新政
從河北省公安廳獲悉,經公安部批准,自7月1日起,河北省將在石家莊、保定、廊坊正式實施公安部支持地方創新改革發展的七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簡稱“七項政策”)。
據了解,公安部推出的“七項政策”是公安機關支持國家自貿區及全面創新改革示範區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助於進一步便利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激發外籍華人回國創新創業熱情,加大對海外青年學生創業支持力度。
為確保“七項政策”在河北省順利實施,河北省公安廳制定了《關於在石保廊實施公安部七項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的操作辦法》,逐條明確了審批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機構和辦理時限,最大限度地方便各地操作實施。
政策1: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經河北省人社廳推薦,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經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向公安部推薦方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新政策授權河北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這樣就在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上賦予了河北省一定自主權,河北可根據實際制定符合河北省情和實際需要的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並由河北省人社廳推薦即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更加有利於河北省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
政策2:外籍人員在石保廊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並允許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隨同申請。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任職類外籍人員4年內需在華累計居留3年以上,新政策規定為4年內每年在華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6個月,這樣就縮短了對外籍人員在華居留時限的要求。
同時,新政策授權河北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人均水準倍數規定工資性年收入標準和納稅標準,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賦予了河北省一定自主權,特別是首次把個人收入、繳稅等要素作為人才的一種界定標準,把市場化認定人才的概念引入到出入境政策中,即市場化人才也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這樣就放寬了在華永久居留申請範圍。
河北省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的工資性年收入標準,參照國家確定的《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的外國高端人才平均工資收入標準,結合河北省實際,按照河北省統計局發佈的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年收入的6倍確定,納稅標準根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按年度工資性年收入確定。
政策3: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在石保廊工作,或外籍華人在石保廊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的,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外籍華人在華工作單位須為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産品出口企業等4類企業和重點高等院校、七類科研機構等,並須在上述單位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才可申請永久居留,新政策取消了工作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的限制。同時,以往政策要求外籍華人在企業工作滿4年且在華居住時間累計不少於3年,新政策放寬了對其居住時限的要求。
政策4:對來石保廊探望親屬、洽談商務、開展科教文衛交流活動及處理私人事務的外籍華人,可以簽發5年以內多次入出境有效簽證;對在石保廊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需長期居留的,可按規定申請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對外籍華人上述事由只可辦理1年以內的普通簽證和3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新政策放寬了在石保廊的外籍華人上述事由的簽證和居留許可期限。
政策5:具有在石保廊創新創業意願的外國留學生,可以憑我國高等院校畢業證書申請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注“創業”),進行畢業實習及創新創業活動。期間,被有關單位聘雇的,可以按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對經河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備案的石保廊企業邀請前來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可向京、津、冀口岸簽證機關申請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注“實習”)入境進行實習活動;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也可在境內申請變更為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注“實習”)進行實習活動。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外國留學生畢業後須按期離境,如來華工作須先申請就業許可並辦理工作簽證方可入境;新政策允許外國留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書直接申請居留許可,為外國留學生在石保廊創新創業和河北省吸引在華外籍優秀高校畢業生的智力資源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時,新政策突破了以往不允許境外高校外國學生來我國實習的限制,允許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受邀到石保廊企業實習,並可在口岸或入境後申請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注“實習”)進行實習活動,為石保廊企業與境外高校外國學生的交流互動提供了便利。
政策6:在石保廊工作的外國人,如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問題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以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解讀】以往政策規定只針對外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方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工作類居留許可;新政策擴大了長期居留許可的簽發範圍,即對在石保廊工作的外國人,根據其居留時間和居留表現視情簽發長期居留許可。
政策7:在河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備案的石保廊區域企業選聘的外籍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辦妥工作許可證明的,可向京、津、冀口岸簽證機關申請工作簽證入境;來不及辦理工作許可證明的,可憑企業出具的邀請函件向京、津、冀口岸簽證機關申請人才簽證入境。
【解讀】新政策增加了有關外籍人員辦理Z字(工作)簽證業務的受理渠道即口岸簽證機關,簡化了有關外籍人員來冀工作的簽證辦理手續,靈活務實的政策為來冀就業人員申請簽證入境提供了更大便利。(記者 蔡洪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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