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辦卡後店家失蹤 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 新修訂《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亮點鮮明
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後,河北省消費者協會將更名為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條例》修訂的核心和基礎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應百姓關切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亮點鮮明。
亮點一:
洩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最高罰款50萬元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要徵得消費者同意,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最高會受到50萬元的罰款。
亮點二: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更加完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我省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這是針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規定。
亮點三:
消費者遇14種欺詐行為可獲懲罰性賠償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對此,新修訂的《條例》列舉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同時規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按照《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的內容,就條例中所列十四種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亮點四: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逃逸列為欺詐
針對預收款經營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條例採取五方面措施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一是合同確認,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有關事項;二是資信與金融保證,規定經營者應當在銀行開立預收款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憑證的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鼓勵購買履約保證保險;三是實行限額制度,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免受損失。規定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四是轉讓自由,消費者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自消費者通知經營者時生效,經營者不得收取額外費用;五是將經營者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而終止服務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
亮點五:
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記入信用檔案
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信息同時記入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亮點六:
對商品房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佈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地址、棟號、單元、樓層、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公共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業管理、售後服務、保修責任、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
亮點七:
對從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還押金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記者 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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