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別拿“訂金不退” 忽悠消費者

2017-11-09 15:09:48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一些商家又採取格式條款方式自行設置“訂金不退”規則和“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網信辦等8家單位集中約談了京東、天貓、亞馬遜等13家電商,對“雙十一”促銷行為提出具體要求。工商局強調,平臺經營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規定。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11月8日新華網)

  其實,近幾天,只要關注“雙十一”促銷活動的人們都或多或少地看到,很多商家打出訂金、膨脹金等促銷手段。該促銷吸引了很多消費者以支付訂金方式預定相關商品。但一些商家又採取格式條款自行設置“訂金不退”規則和“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一般而言,人們通常所説的“訂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規則,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一般視為消費者支付給商家的預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質,不適用於定金法則。

  退一步而言,即便商家將“訂金”明示為“定金”,也未必享有消費者不支付尾款後不退“定金”的權利。因為定金規則通常適用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消費者與商家並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前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無效。而所謂的“訂金不退”明顯屬於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商家無權拒絕退還訂金。

  現實中,不排除一些消費者不清楚“訂金不退”係違法的常識。為避免已經支付的訂金打“水漂”,又支付尾款購買了商品,但收到貨物後卻不滿意,退貨時又被商家以預售商品不退貨而拒絕。這顯然也是商家逃避責任,忽悠消費者的套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除定做商品、鮮活易腐商品、音像製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其餘商品均應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則。要知道,預售商品不過是“以銷定産”的標準化商品,消費者退貨後商家仍然可出售。這與按照消費者需求、個性、偏好製作的定作商品有本質不同,商家何以敢聲稱預售商品不退不換?

  簡而言之,訂金、膨脹金不過是商家吸引人氣,提前回籠資金的促銷手段和宣傳策略。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退,是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禁止的行為。如果其不退訂金,消費者可待支付尾款收到貨物後再退貨;如果其拒絕退貨,消費者有權通過投訴或訴訟方式挽回損失。不退訂金的商家則會處處被動,在額外承擔進貨開支、發貨運費等成本後又不得不接受消費者退貨,得不償失。

  對此,監管部門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向公眾普及訂金可退、預售商品可退這一比較生疏的規則。避免消費者在商家忽悠下掉入各種套路,放棄主張權利。同時懲戒這些故意無視法律法規,混淆規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蠻做法,讓消費者有一個凈化、有序的網購環境。(記者 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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