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初審

2018-11-23 09:04:39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初審

  機動車污染防治重在找準源頭

  “根據11個設區市源解析數據,機動車排放污染佔比達10%至27%,是河北省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加快立法顯得尤為迫切。”11月22日,會議對《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圍繞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常委會組成人員展開了熱烈討論。

  生産、銷售、使用等環節應重點約束誰?

  劉廣海委員認為,控制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排放只是結果,更需要關注的是造成結果的原因,從源頭進行治理。

  “目前整個條例草案更多的是約束車輛所有者和使用者。”商黎兵委員提出,立法前要先作出分析,弄清楚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到底在哪,是生産、銷售、使用、檢修環節,還是報廢環節?然後根據重要程度排序,確定立法進行約束的重點。

  王世強委員則建議,在三個方面增加相關內容:“一是油品質,油合不合格;二是車品質,車生産出來合不合格、達不達標;三是實際使用,三個環節缺一不可。”

  石立新委員建議,條例要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解釋清楚。列席會議的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選任代工委副主任張增利認為,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針對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只要有污染都要進行防治。

  法律責任如何落到實處?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禁止生産、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京津冀區域使用要求的車用燃料。魯平委員在審議中發現:“第四章法律責任主要針對的是使用環節,對生産、進口、銷售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罰則。”

  楊金深委員也發現了同樣的問題:“如果不符合國家標準但是進口了怎麼辦?生産了怎麼辦?銷售了怎麼辦?”他建議,應當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個罰則,把要求和責任對應起來,讓法律責任落到實處。

  “有些條款處罰幅度太大,難以落到實處。”有的委員舉例,比如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金額幅度太過寬泛。他建議分類進行處罰,比如可改成“儲油儲氣庫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加油加氣站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油罐車、氣罐車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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