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從貴陽開往北海的D3563次列車上有名旅客突發疾病,緊急狀況下,正在列車上的女醫生陳瑞及時伸出援手救治。但隨後列車工作人員要求陳瑞醫生出示其醫師證,並要求其寫出情況説明,事件發酵後在網絡上引發大量討論。
在討論中,最大的關注點還是好人難做,如果連醫生進行急救都要被相關部門和人員索要證據,而且在醫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全程錄影救治過程,這既是對醫生不尊重,也是不信任。由此,將會阻礙在公共場所等環境對病人和傷員急救,也更容易造成人際關係緊張、冷漠和愛心缺失。
面對熱議,事隔一天后,南寧客運段對於此事發佈致歉説明,稱出示醫師資格證並非規定的程式,而留存聯繫方式和現場救治情況的意圖,主要是為了便於旅客後續能在醫院得到更好的救治。只是列車工作人員沒有作好溝通解釋的工作,造成了誤解。
儘管如此,醫生在列車上救人所引發的心結也並沒有解開。實際上,這就是一個是否要負責和由誰來負責任的問題,萬一在救治過程中出現問題或醫生失手,需要擔責嗎?
當事陳瑞醫生對南寧客運段致歉聲明的回應集中體現了這一點:“態度也好,流程也好,一點問題都沒有。我唯一質疑的是,它給了你們一個取證的途徑,然後你們能保護自己,那我們誰來保護?你們取證完了之後,萬一我的處置不得當怎麼辦?而且還涉及到一個問題,那不是我的執業地點,那個病也不是我的執業範圍,那我怎麼辦?我是不是在救治的過程中甚至先簽協議、先免責,然後才能去看?”
廣西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耳鼻咽喉科主治醫師陳瑞在工作。
陳瑞醫生問得好,她提出的問題不只是對所有醫生,而且是所有“人溺,援之以手”的人都會産生的擔憂。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律和倫理上早就不存在問題,而且極其簡單,無論是醫生還是普通人,在緊急情況下伸出援助之手,救治和幫助受傷者和急症病人,即便失手或造成後果,也不用負責。
原衛生部《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規定,醫師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不屬超範圍執業,也就是不能以越範圍執業來處罰醫生。而且,在全國已經實施的修改後的《民法通則》已加進了“好人法”,即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中國各個城市也相繼出臺和實施了“好人法”。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正式實施,被視為在全國範圍率先提出社會急救免責的“好人法”,明確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2018年10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現場施救者對傷病員實施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被救護者民事損害的,其責任可予以免除。”
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失誤和造成後果不應負責的法理和倫理源自歐美的《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指的是在緊急狀態下,陌生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一般給與責任上的赦免,對於造成的傷害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但是,前提條件有幾個。一是必須是在緊急事件發生現場,二是這種救助是無償的,三是在病症或傷害事前不存在“照應提供”關係(如父母與孩子或醫生與患者關係)。只有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相互責任關係,如父母與孩子、醫生與患者,以及陌生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才要求其對傷患者進行救援並負責,而陌生人(包括之前並沒有與病患形成醫護關係的醫生、護士)並沒有救援的責任,不能強求其施救。
但是,如果陌生人,出於好心和仁慈對傷病者施救,是愛心的體現,即便出現後果也不應追究救人者的法律責任。而且,這種責任關係也應體現在急救之前並沒有與傷病者形成醫患關係的醫生、護士,他們對突然出現的病人和傷情進行救治當然是仁愛和天職的體現,即便出現意外,也不應負責任。
更何況,在緊急情況下,沒有專業技能的人並不會貿然出手救助他人,此時就更應當鼓勵他人,無論是醫生,還是有一點專業知識的人,以及即便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人向病患者援之以手。援之以手的做法當然是不同的,醫生可以用專業技能急救,普通人則可以幫助病人躺得更舒服或為其遮雨遮陽等。
當然,在列車上救助病人涉及承運人(列車和鐵路局)、醫生、病人三者之間的關係,D3563次列車工作人員要求陳瑞醫生出示醫師證和寫下救治情況,無論在主觀還是客觀上都是為了免除自己的責任之舉。事實上,即便讓醫生這麼做,一旦出現問題,承運人也不能推卸應有的責任,因為這三者的關係是,承運人是委託醫生(受託人)對病人進行救治,按法律關係,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所産生的法律後果要由委託人來承擔。所以,無論是陳瑞醫生還是有很多與陳瑞醫生相同遭遇的其他醫生,今後該在列車上救人的還是要救人,即便出現問題,也應當由承運人來負責。
但是,也並非是説列車上的乘客出現問題就完全由承運人來負責,而是要分情況,因自身健康原因,是旅客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的旅客傷亡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免責。
因此,當醫生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的人在列車或其他公共場所救人後,當然沒有出示醫師證的義務,但留下身份證或通訊方式(電話和地址等)、車票信息也是必要的。一則是方便後續治療的醫院獲得信息,有助於更好救治,二則是列車應當通告救援者的單位,請求對救援者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張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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