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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管辦法》5月1日起施行
2021-04-25 10:40:48來源: 河北新聞網編輯: 王珊珊責編: 曲浩

  4月24日,省住建廳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並解讀《河北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管辦法》。該《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管辦法》5月1日起施行

圖為新聞發佈會現場。 河北日報記者 解楚楚 攝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由物業服務引發的社會管理問題日益凸顯,目前市場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參差不齊,物業服務領域現行的法律法規條款相對散亂。該《辦法》將合同主體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物業、治安、環保、消防、稅收、價格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作為物業服務監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明確了依法監管的原則,引導業主依據合同條款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工作,提升物業服務行業監管水準,切實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該《辦法》從多方面促進河北省物業服務行業在法治框架內健康有序發展。

  在監督管理或行政處罰方面,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活動的指導監督。設區市、縣級地方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服務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監管工作主要依據合同主體雙方簽訂的合同和物業、治安、環保、消防、稅收、價格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在物業服務合同管理方面,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提供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服務時應當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等合法主體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老舊小區綜合改造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和協助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根據居民意願和項目實際情況,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縣級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以引導老舊小區居民通過集中連片管理模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平衡物業服務企業收益,提高整體服務水準。

  在承接查驗管理方面,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業主委員會等合法主體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規定,共同對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

  承接查驗完成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30日內,按規定持相關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在監管措施方面,市、縣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依據《關於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強城市社區管理服務規定(試行)》等相關政策規定,可以針對不同年代小區類型特點和不同物業服務項目的內容,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日常服務過程中是否達到合同條款中的服務標準,強化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服務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引導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等合法主體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條款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物業承接查驗並公開結果,監督物業項目有序交接,並積極推動執法力量進小區、進企業。

  在違約、違規行為處理方面,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合同條款或者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問題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及時處理,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向屬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各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河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河北省房地産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將物業服務企業産生的不良行為信息,計入企業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

  此外,依託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管理的小區的日常物業服務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河北日報記者 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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