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管執法條例施行 明確"公安+城管"模式

2017-03-02 11:40:39|來源:中國新聞網|編輯:王俊嬌 |責編:張曦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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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條文字列表】【即時快訊】海口城管執法條例施行 明確"公安+城管"模式

  《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1日起實施,要求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穿著綜合執法制式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圖為執法人員展示證件。呂志強攝

  《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1日起正式施行,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管理體制、執法主體、執法程式、執法協作等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公安+城管”的聯合執法模式。

  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蔡能浩説,隨著海口城市管理不斷深入,應改變人海戰術等工作方法,通過長效管理和法治管理,規範執法行為,對城市有效管理。

  根據《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海口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綜合執法的範圍進行調整,依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公佈實施。

  《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力量、完善聯動機制,支持、協助和配合綜合執法部門依法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在城市廣場、商業中心、主要道路、機場、車站、碼頭等重點區域,公安、綜合執法、交通等部門可以共同設立巡邏組或者執法工作站,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海口市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權全部下放到各區。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綜合執法工作,可在鎮、街道派駐綜合執法機構,履行綜合執法的具體職責。海口市綜合執法部門只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考核全市綜合執法工作。

  為提高執法水準,《條例》要求綜合執法人員應當經過綜合業務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不得從事綜合執法活動。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穿著綜合執法制式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執法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記錄。

  《條例》規定,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機制,協管人員應當佩戴明顯區別於綜合執法人員的標誌標識,配合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

  《條例》規定,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和物品。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條例》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及時發現和報告各類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此舉將既提高綜合執法的效率,同時提高公眾的守法意識,防範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妨礙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將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符瓊芬説,《條例》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權全部下放到基層,開創了城管+公安的城市執法的協作模式,明確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對城市執法管理的配合協作義務,規定了公民參與城市管理的機制,完善了監督機制。對於規範城市執法具有重大意義,有助於提高城市執法的品質和效率。(記者 王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