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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026-09-29 10:07:42來源: 龍頭新聞編輯: 朱建輝責編: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號

《黑龍江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業經2026年8月24日省政府第一三〇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惠玲

2026年9月28日

黑龍江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地震預警管理,發揮地震預警作用,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佈、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在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或者影響的區域之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自動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工作重大問題,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提高公民地震應急避險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加強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預警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等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黑龍江地震預警小程式、有線電視等載體,擴大地震預警信息覆蓋範圍。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震預警應急避險科普指南,指導社會公眾在地震突發時科學避險。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産品研發、成果運用和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預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相關要求,將本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工作納入省防震減災規劃。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省防震減災規劃,統籌利用現有地震監測和預警設施,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地震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省地震預警系統),並負責運行管理。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並根據防震減災需要建設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設施。

第十二條  水庫、油田、核電站、大型礦山、石油化工、特大橋梁、發射塔、地鐵等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根據需要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幼兒園、兒童福利機構、醫院、養老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需要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鼓勵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以外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為本行政區域內有需求的高精密生産企業等提供地震預警信息服務,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專項指導,降低地震對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地震預警設施,符合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相關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發現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立即組織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十七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佈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佈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的閾值時,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相關區域發佈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應當包括預警等級、預警提示和預估烈度,結合具體發佈方式可以增加預警倒計時、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參考地名等。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播發機制,廣播、電視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無償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因技術限制、數據誤差、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的,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原渠道及時更正,並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措施,防禦、減輕地震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技術規範和地震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組織人員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地震預警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編輯 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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