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訊:10月10日,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環境保護局就進一步規範入市載貨汽車發佈聯合通告,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予以嚴查和處罰。
通告所稱“入市”,是指進入鄭州市東四環以西、南四環以北、西四環以東、北四環以南(以上均含本路)區域內。貨運單位及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通行規定,做到高峰禁行、平峰限行、夜間通行(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通行證的車輛除外)。使用純電動廂式或純電動封閉式載貨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可不受有關限行規定的限制。
按通告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李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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