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檢兩院“30條意見”護航民企發展 在全國尚屬首例

2018-12-06 09:08:45  來源:大河報  責編:趙瀅溪

  大河報訊:5日,記者從河南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服務保障民營企業高品質發展的30條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了解,意見共6部分30條。

  “由省級法院、檢察院共同出臺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意見,在全國尚屬首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馬獻釗表示。

  亮點梳理

  “疑罪從無”,嚴防將經濟糾紛當犯罪處理

  《意見》規定,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正確區分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經濟活動中的“回扣”“好處費”等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的界限,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對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要注意聽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意見,並依法定程式嚴格按罪刑法定原則處理。

  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産

  準確審慎適用民事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産。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産業政策調整引起訴訟,或因生産經營出現資金暫時週轉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依法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民事強制措施。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要認真審查,對明顯超標的、超範圍申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要依法審查、調整,盡可能採取不影響企業生産經營的保全措施。

  不得故意損害企業聲譽,防止“案子辦了,企業垮了”

  嚴格規範司法辦案方式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方式和時機,對涉民營企業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活動,嚴格限定相關人員範圍,不對非涉案當事人、非涉案項目和非涉案財務賬冊進行“普遍化”排查、調查和取證;傳喚、拘傳、搜查時,儘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到涉案民營企業調查取證,一般不開警車。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財産,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嚴禁利用司法權違法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以服務為名到涉案民營企業吃拿卡要報,嚴禁干預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積極做好辦案風險防控,避免因司法辦案不當引發和加劇民營企業經營風險,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辦案過程中,不得故意損害企業、企業家聲譽。防止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努力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防止“案子辦了,企業垮了”。( 記者 段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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