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平頂山訊:記者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獲悉,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通過信託通道轉讓信貸資産,隱匿不良資産合計罰款200萬元。
據處罰決定書文號平銀監罰決字〔2018〕7號信息顯示:被處罰單位為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為高永華;被處罰當事人姓名為:呂新洪、張俊普、徐金武、白亞偉、任海峰 ;其案由是規避房地産行業政策,通過信託通道向不符合條件(未取得“四證”、向資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經營記錄)的房地産項目提供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産領域、通過簽訂遠期回購協議違規代持他行信託及資管計劃,協助他行騰挪表內資産、利用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通過信託通道轉讓信貸資産,隱匿不良資産、違規向股東及其關聯企業提供授信及股東企業授信條件優於同類企業。
呂新洪,對平頂山銀行違規向未取得“四證”的商業性房地産項目提供融資、向資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經營記錄的企業提供融資、違規向房地産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向不具備資質的股東企業提供授信、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股東關聯企業提供授信問題負領導責任。
張俊普,對平頂山銀行向股東授信條件優於其他同類企業的問題審批、向不具備資質的股東企業提供授信、向不符合條件的股東關聯企業提供授信、向房地産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問題負領導責任。
徐金武,對平頂山銀行違規向未取得“四證”的商業性房地産項目提供融資、向資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經營記錄的企業提供融資、違規轉讓信貸資産、向房地産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向不具備資質的股東企業提供授信、向不符合條件的股東關聯企業提供授信、向股東企業授信條件優於同類企業問題負領導責任。
白亞偉,對平頂山銀行簽訂遠期回購協議違規代持他行信託及資管計劃、在信貸資産轉讓過程中與資産管理公司簽訂回購協議問題負領導責任。
任海峰,對平頂山銀行違規向未取得“四證”的商業性房地産項目提供融資、向資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經營記錄的企業提供融資問題負領導責任。
處罰依據為《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4〕57號)第十五條、《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第一條、《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4〕57號)第十八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9〕221號)第一條、《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 號)、《中國銀監會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4 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個人消費貸領域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261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9〕221號)第一條、《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第十七條、《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信貸資産轉讓及信貸資産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第三條和第四條、《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4〕57號)第十八條、《固定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第2號)第九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三十六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3〕34號)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處罰決定為對平頂山銀行合計罰款200萬元;給予呂新洪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給予張俊普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給予徐金武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給予白亞偉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給予任海峰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記者 李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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