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修訂河長制工作河湖庫巡查制度

2019-03-26 12:01:52  來源:鄭州晚報  責編:趙瀅溪

  鄭州晚報訊: 鄭州市政府近日發佈關於修訂《鄭州市河長制工作河湖庫巡查制度》的通知,市、縣、鄉、村四級河長以及巡護員要定期開展巡查活動。每次巡查結束後,各級河長應及時將巡查情況錄入河湖庫巡查記錄本,巡查記錄由上一級河長負責檢查,檢查結果列入年終考核。

  通知提到,鄭州市河湖庫巡查制度于2017年度制定,通過近2年的實施,有效保證了各級河長定期巡河、履職盡責,促進了河湖問題早發現快解決。但河長巡河頻次和鄭州建設國家中心城市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巡河頻次內容予以修訂。原《鄭州市河長制工作河湖庫巡查制度》即行廢止。

  按照新修訂的《鄭州市河湖長制工作河湖庫巡查制度》,市、縣、鄉、村四級河長以及巡護員作為巡查主體,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各級河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進行河道巡查,原則上市級河長每季度不少於一次,縣級河長每月不少於一次,鄉級河長每半月不少於一次。

  各級河長在巡查中,根據工作職責,結合區域實際情況,重點對河湖庫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情況進行全面巡查。每次巡查結束後,各級河長應及時將巡查情況錄入河湖庫巡查記錄本;巡查記錄由上一級河長負責檢查,檢查結果列入年終考核。

  此外,各級河長對巡查當日的河道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等匯總,形成巡查報告,于每次巡查結束5日內報送至上一級河長。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下級河長及巡護員上報的問題和各類舉報投訴,市、縣級河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行政區責任單位簽發整改督辦單,明確整改內容和時限,並及時跟蹤問效,確保問題整改到位。(記者 董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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