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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報8起黃河流域環資案件典型案例
2021-09-27 09:00:20來源: 大河網編輯: 張雨晴責編: 石麗敏

  原標題:河南通報8起黃河流域環資案件典型案例 鄭州某電力公司排放濃度超標成被告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9月26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環資庭庭長荊偉通報了8起黃河流域環資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通報8起黃河流域環資案件典型案例

  山東環境保護基金會訴鄭州市某電力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鄭州市某電力公司為鄭州市大量居民提供集中採暖供熱服務,因燃煤機組的氮氧化物或煙塵排放濃度超標,先後受到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多次行政處罰;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受到鄭州市生態環境局的按日連續處罰;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機組的燃煤輸送廊道未完全封閉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再次受到鄭州市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

  山東環境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山東環保會)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1.判令該電力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消除危險,即停止污染環境的生産、排放行為並消除環境污染危險;2.判令電力公司賠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標排放污染物所産生的環境治理費用,具體金額以環境損害評估意見為準;3.判令電力公司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中,法院委託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該電力公司超標排放230867.81當量(折 219402.08千克),經量化得出虛擬治理成本為509382.18元,對應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528146.54元。

  裁判結果

  山東環保會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電力公司實施環境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污染環境的侵權責任,即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賠償超標排放污染物所産生的環境治理費用,並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鄭州中院依法判決:一、電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二、電力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標排放污染物所産生的環境治理費用1528146.54元;三、電力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河南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逾期不履行,將在河南省級媒體上公佈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電力公司承擔;四、電力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山東環保會支付鑒定費、律師費及差旅費共計206918.8元;五、駁回山東環保會的其它訴訟請求。電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助力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務。保護環境是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義務。

  鄭州市某電力公司在為鄭州市提供集中採暖供熱服務的過程中,超標排放污染物,對周邊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造成危害,嚴重侵犯環境公共利益。該電力公司為公眾提供供暖服務的公共職能並非減輕或者免除其環境侵權責任的理由。

  因此,山東環保會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本案環境公益訴訟,請求電力公司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由於大氣環境的特殊性,污染行為發生後無法測量污染造成的損害數額,一般採取虛擬治理成本法來確定損害後果和賠償數額。

  本案經過專業機構鑒定,確定了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當量,以及對應的虛擬治理成本,人民法院據此判決該電力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並承擔環境治理費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本案的審理不僅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借鑒,也對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聊城市某化工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

  聊城市某化工公司是生産三氯乙酰氯的化工企業,副産酸為鹽酸。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該化工公司採取補貼銷售的手段將副産酸交給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徐某華、徐某超等人,再由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吳某勳、翟某花等人從該公司運輸酸液共27車,每車裝載約13噸,其中21車廢酸液直接排放到濮陽縣回木溝,致使回木溝及金堤河岳辛莊段嚴重污染。

  濮陽縣環境保護局委託濮陽天地人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應急處置,應急處置費用138.90萬元。經評估,確定回木溝和金堤河環境損害價值量化數額為404.74萬元,評估費8萬元。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先後兩次召開會議,與該化工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未達成一致意見。遂提起訴訟,請求該化工公司賠償應急處置費用、環境損害價值和評估費用共計551.64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聊城市某化工公司將副産酸交由不具備處置資質的主體處置,造成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為促進市場主體積極投身生態環境保護事業,酌定該化工公司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改造、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等事項的投入費用,可在本案環境損害賠償費一定額度內按比例折抵。

  一審判決該化工公司賠償濮陽市政府應急處置費138.90萬元、評估費8萬元、環境損害賠償費404.74萬元,其中環境損害賠償費可由該化工公司以參與相關水域生態環境治理工程支出的費用、技術改造、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等方式在一定額度內予以抵扣。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係河南省第一起由市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金堤河是黃河的重要支流,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將其副産酸交由沒有處置資質的主體非法處置,其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人民法院認定涉事企業構成環境侵權、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改造、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費用在一定額度內折抵賠償費用的裁判方式,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以修復為主的審判理念,彰顯人民法院助力企業復工復産的積極作為。

  本案的審理對同類化工行業規範危險副産品無害化處置具有重要的教育示範意義,對潛在違法者具有重大的警示效果,能夠引領社會公眾自覺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中來,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環境、愛護生態的良好氛圍。

  9月26日,還通報了《新鄉市生態環境局與封丘縣某化工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被告人邵某峰非法採礦案》《被告人李某佳濫伐林木案》《濮陽縣某建材廠訴濮陽縣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延津縣某實業公司訴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案》《張某訴溫縣黃河河務局拆除河道內違法建築違法案》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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