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陽市淮濱縣人民法院積極推進企業信用建設,善用執行信用懲戒措施,向被執行企業發出首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預警告知書》。
該案件係勞務者受害糾紛案,淮濱縣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限期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及醫藥費近19萬餘元。被告人先後支付12萬元,剩餘7萬餘元並未按生效判決履行,原告人遂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淮濱縣法院依法向被執行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等,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雖然該企業完全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但經承辦法官實地走訪發現,該公司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良好,且在淮濱縣法院無其他執行案件,如直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能會給該公司在招標投標、融資信貸、職工工資發放等多方面帶來嚴重影響。本著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承辦法官決定向被執行人發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預警告知書》,給其一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機會。收到告知書當天,該公司負責人主動與承辦法官聯繫,將7萬餘元執行款打入法院賬戶。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預警告知書》是一份嚴肅的警告,更是一份善意的提醒,既兌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利,又最大限度減少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充分彰顯了淮濱縣法院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責任和擔當。
下一步,淮濱縣法院將一如既往地把強化執行攻堅與優化營商環境、護航經濟發展等工作相結合,積極促成涉案企業達成執行和解,用司法護航民營經濟發展。(文 孫治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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