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個體經營者開業有補貼,民營經濟可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我省擬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公開徵意見 邀您提想法
7月2日,記者從河南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河南省發佈《河南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可在7月31日前,登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建議。
制定完善創業扶持政策
《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到,制定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創業培訓、輔導和教育體系,為創業人員提供市場開拓、技術創新、知識産權、品質提升、融資擔保等創業輔導培訓;將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小微企業創辦人納入創業培訓補貼範圍,開展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評價並按規定給予補貼。
對符合條件人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民營經濟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和政策優惠。
准許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商戶以家庭地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准許無固定經營場所的電子商務類自然人經營者使用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可以根據企業名稱管理規定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原前置許可實質審批事項不變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先辦理變更登記,再辦理相關許可的變更。
對發展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民營經濟組織,按規定給予過渡期間登記、稅費、融資、統計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更名時,按照國家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規定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經營場所不變的按規定免收交易手續費。
《條例》規定,要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級分類扶持政策,對科技型、創新型、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等民營經濟組織實施精準指導和常態化幫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企業認定獎勵、園區培育獎勵、用地用房保障等支持,推動民營經濟組織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
建立民營經濟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的長效機制
《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融入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平等參與市場設施聯通、要素資源和商品服務市場建設,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應當保證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平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所有制歧視、行業壁壘、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的文件依法依規修訂、廢止。
支持國有企業與民營經濟組織在資本融合、技術研發、産業鏈延伸、産業配套等方面開展合作。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建立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的長效機制,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現代製造業、鄉村振興、文化旅遊、現代農業、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能源、區域合作等領域重大工程項目建設。
在項目推介對接、前期工作和報建審批事項辦理、要素獲取和政府投資支持等方面,為民營經濟組織投資提供規範高效便利的服務,按照規定流程和承諾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對接保障用地、供水、供熱、供電、供氣、排水、通信、道路等要素需求,及時兌現投資支持政策承諾。
對研發投入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給予獎補
《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聯合高校院所共建以應用為導向的基礎研究平臺。鼓勵和支持有意願的民營經濟組織與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重大基礎研究。對民營經濟組織出資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組建和參與建設國家和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産業技術工程化中心、新興産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高能級創新平臺;支持組建由民營經濟組織主導、高校院所支撐、各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任務型、開放式創新聯合體,開展聯合攻關、協同創新、技術研發和産業化應用;聚焦産業鏈關鍵環節,依託民營企業建設一批中試基地、概念驗證中心,實現研發、驗證、中試、産業化全鏈條貫通。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重大科技攻關需求徵集;優化省級科技諮詢專家庫結構,增加民營經濟組織專家數量;對與産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計劃,在項目評審、預算評估、結題驗收等環節適當提高民營經濟組織專家比例。
推動國家級、省級創新平臺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共享設施場地、儀器設備等創新資源;鼓勵、引導國有企業和民營經濟組織開展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合作,加強協作配套和協同創新,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在標準制定中起主導作用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後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加大科研投入,對研發經費投入符合一定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補;落實技術轉移獎補、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
完善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公開涉企收費項目
《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對民營經濟組織進行的行政檢查,應當公佈行政檢查主體、事項和標準,實行年度數量控制,履行評估、批准、備案、公示程式,嚴控專項檢查的範圍、內容、時限等。推行綜合執法檢查、“掃碼入企”,推廣非現場監管方式。
完善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公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和經營服務收費項目,不得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變相收費、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等。規範行業協會、仲介組織涉企收費行為。
健全防範化解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長效機制,發揮違約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登記(投訴)平臺作用,加強投訴事項的分辦、催辦、督辦和反饋。加大對拖欠主體的函詢、約談、督導和通報力度,依法公佈大型企業逾期未支付民營經濟組織款項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不得通過貶損性標簽、虛假信息傳播、惡意關聯負面事件、惡意舉報等不正當手段損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記者 袁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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