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報道:因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當事人劉某在網絡平臺上公然大肆誹謗、詆毀法官,4月29日上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通中院”)依法對劉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並處以1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此前,南通中院于2021年3月24日就上訴人南通市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沈某(係劉某的女兒)、劉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2021)蘇06民終342號民事判決,判令沈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南通市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1672萬元及利息;駁回南通市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在該案判決作出前,本案被上訴人劉某為一己私利,通過拼湊信息、惡意揣測的方式在網絡上公開發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言論,無端指責、誹謗、詆毀法官,故意誘導輿論,干預案件的正常審理。
在本案作出判決後,劉某再次通過某網絡平臺APP發貼,稱法官“處心積慮”“胡言亂語”“罔顧公正”“毫無公允”“枉法裁判”等,公然誹謗、詆毀法官,侮辱法官人格,侵害法官名譽。
南通中院經審查認為,劉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的公然挑釁,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依法應予懲罰。(文 顧建兵 韓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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