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土地出讓等四項非稅收入將劃轉稅務徵收 專家:土地出讓收入歸屬權不變,劃轉有利於統籌財政資源
財政部等四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通知》明確,此項劃轉工作先試點後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徵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徵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徵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徵管劃轉工作。
根據《通知》,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徵收後,以前年度和今後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明確,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此次劃轉徵收的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中,作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組成部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備受關注。財政部數據顯示,2021年前4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23116億元,同比增長36.8%,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1383億元,同比增長35%。
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羅志恒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次調整的是徵收機構,而非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權,土地收入歸屬權仍在地方,只是從自然資源部轉由稅務部門徵收,與之前社保改由稅務是一個邏輯,都是落實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內容。這是逐步實現統一徵管、統籌財政資源的重要方式,在當前財政資源緊平衡下尤其重要。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同年7月,《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對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等重點改革任務進行了具體部署。此次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也是落實中央方案精神的重要一步。
“將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本質上是一種徵管方式的轉變。這種徵收流程的變化將帶來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首先,可以充分發揮稅務機關的徵管優勢,治理現階段非稅收入徵管亂象,促進規範性和統一性。第二,有助於加強我國財政資源統籌能力,讓徵收管理更為科學統一、信息更為公開透明,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不合理的依賴,助力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此外,有助於加快建立現代財稅體制,完善現代稅收制度。李旭紅指出,一方面,將土地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助於加強對地方政府收入來源的規範性管控,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另一方面,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有助於推進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人民銀行等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協同共治,精確掌握了解經濟社會在更深層次、更廣範圍上的運行狀況,同時顆粒度更精細、覆蓋面更廣的數據要素也為智慧稅務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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