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投資公司故意偽造投標保證金轉賬憑證,弄虛作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案件審理,決定對Z投資公司罰款100萬元,對其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幹警羅揚、任小傑至Z投資公司宣讀了一份處罰決定書,對Z投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做出頂格處罰。
近日,梁溪法院在審理A公司破産重整一案過程中,發佈了A公司第二次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公告要求,擬對A公司進行重整投資的意向投資人必須在2023年5月14日前向A公司管理人交納投標保證金5000萬元。
為參與A公司的重整投標,Z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向A公司管理人提供了一張網上銀行轉賬電子回單圖片,並附於標書參與評標。該電子回單載明轉賬匯款金額為5000萬元,轉賬備註為保證金。然而,這筆款項卻遲遲未實際到賬。
經法院調查,Z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通過其他公司向管理人匯款5萬元,因轉賬時收款人戶名填寫錯誤,該5萬元于次日被退回。而提交給管理人的5000萬元電子回單圖片正是在該5萬元轉賬産生的銀行電子回單的基礎上修圖變造而成。
當證據擺在面前,許某向法官承認了弄虛作假、偽造憑證的事實,並當場表示悔過。最終,Z投資公司及許某為其自作聰明、干擾訴訟的行為交了高額“學費”。
法官提醒,破産重整是一項司法程式,管理人是接受法院指定的依法履職主體,破産程式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是莊重、嚴肅的,參與者應當誠實守信,弄虛作假的行為會嚴重妨礙案件的正常審理,既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對行為人或單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 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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