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梁溪法院判決了一起關於明星肖像權的案例。無錫某文化傳播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文中使用了一張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寫有“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某網站公眾號”的推介語,並附有投稿郵箱、爆料熱線等字。因此毛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於增加公眾對其公司及産品的關注度,進而推廣相關業務。毛某要求文化傳播公司刪除相關文章,並向其道歉、賠償損失1萬元。
文化傳播公司則提出,其發佈的微信文章是從官方媒體轉載而來,其轉載是為了給大家警示教育,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訴訟中,文化傳播公司就案涉公眾號予以登出,刪除發佈文章。
經法院審理認為,文化傳播公司發佈了載有毛某違法的報道文章,並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該照片沒有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權,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現是客觀、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雖有“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某網站公眾號”的推介語,並附有投稿郵箱、爆料熱線等相關信息,但並非推廣其公司業務,亦非植入商業廣告內容,而是介紹關注新聞和溝通輿論監督的渠道。
文化傳播公司引用案涉新聞報道目的是為了報道新近或正在發生的,對公眾有知悉意義的事實,為讓讀者更加直觀地了解毛某並起到警示告誡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介紹對象的圖片,以加深認知,具有極強的社會公共利益性質,對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會公眾知情權、言論表達自由的要求。
最後,法院駁回了毛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條件時,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正當使用其肖像。
法院審理認為文化傳播公司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文 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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