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生鮮區的燈光,本該是食材新鮮度的“放大鏡”,而非掩蓋真相的“濾鏡”。近日,常州市新北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敏銳發現個別超市生鮮攤位違規使用米黃色有色光源——這種燈光雖能讓肉類、蔬果看起來更鮮亮誘人,卻可能誤導消費者對食材新鮮度的判斷,涉嫌侵犯知情權。
發現問題後,執法人員不僅當即責令相關生鮮負責人現場拆除有色光源,要求改用自然光或中性白光照明,讓食材“素顏”亮相,更緊扣轄區“普法責任制”要求,將執法過程轉化為普法過程,在現場向經營者詳細解讀《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品質表示等誘導消費者”的規定,明確傳遞法律邊界:生鮮銷售必須堅守“真實展示”底線,任何通過光影手段“美化”食材的行為,都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任,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亮燈”更要“亮心”,執法更需普法。常州市新北區市場監管局始終以“守護群眾‘菜籃子’安全”為己任,下一步將持續把普法融入市場監管全過程,在加大對生鮮市場的巡查力度,嚴查各類誤導消費的違規行為的同時,常態化開展面向經營者的法律宣講,以普法實效牢築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的雙重防線。(文 高鋒 王瑞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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