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14歲的少年瞞著家長文身,手臂、胸口佈滿大面積圖案,因旁人異樣眼光不敢上學,後續清洗還需承受十余次痛苦治療。近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結全市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案件,判決文身店返還文身費用,並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025年2月,14周歲的小孫來到新吳區一家文身店,先後兩次進行文身,共計消費950元。文身店工作人員未詢問小孫年齡,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便為小孫在手臂和胸口文上大面積圖案。小孫的家長髮現後,隨即報警維權,而小孫也因文身遭受他人異樣眼光,産生心理壓力不敢前往學校。
為消除文身帶來的影響,家長帶小孫到醫院進行鐳射清洗,已花費醫療費1703.65元。經醫生告知,小孫的文身後續還需進行少則七八次、多則十幾次的清洗治療,過程十分痛苦。因與文身店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小孫將文身店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文身服務費、賠償清洗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公開賠禮道歉。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支持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孫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身並非純獲利益的行為,且是對身體權益的重大處置,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小孫未經監護人同意與文身店達成的文身合同,因家長未予追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文身店需全額返還文身費用950元。
同時,依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任何主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文身店未盡到年齡審查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對小孫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孫的監護人未盡到教育、保護義務,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自行承擔30%責任。據此,文身店需賠償小孫已産生的醫療費1192.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小孫後續清洗文身的醫療費用,可在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針對小孫要求文身店登報道歉的訴請,法院考慮到公開道歉會擴大事件傳播範圍,不利於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和未來發展,依法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表示,文身對未成年人屬於永久性、不可逆的身體傷害,不僅存在健康隱患,還會對求學、就業、社會評價造成長期不利影響。文身店負有主動核查未成年人年齡的法定義務,不得以“顧客自願”“未詢問年齡”等理由推卸責任。同時,監護人也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引導和監管,從源頭防範文身傷害事件發生。(文 錢歆雯 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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