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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數字文創司法難點 業界研討虛擬創作不正當競爭認定規則
2026-07-09 15:28:09來源:中央廣電總台國際在線編輯:高一芳責編:李誠

  7月5日,由東南大學法學院與長三角金融法律安全專業實驗室主辦,東南大學未來法治與數智技術創新實驗室、東南大學科技法與知識産權研究所協辦的“虛擬創作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學術研討會在南京召開。研討會匯聚了來自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和文化産業界的十余位專家學者,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反法》)第2條“作為一般條款在虛擬創作場景中的適用”條款展開討論,重點探討現行法律規則如何回應文化創意産業中的新問題,以及如何在維護競爭秩序的同時為文藝創作保留合理空間。

研討會現場 供圖 組委會

  現實痛點:影視劇、遊戲虛構商號頻發同名爭議

  在數字文創産業快速發展之際,網遊、網文、影視成為內容創作主力,開放世界遊戲、現實題材網文、影視劇中大量虛構公司名稱與實體企業字號重合已成常態。

  研討會上,上海市網絡遊戲知識産權保護共商機制秘書長羅希從行業實踐出發,分析了虛擬創作中使用企業字號的現實背景與法律邊界。在她看來,網絡遊戲、網絡文學、網絡影視等文創領域天然存在海量命名需求,虛擬名稱的選取對劇情推進和藝術表達具有重要作用,與現實企業字號碰巧重合的現象客觀上不可避免。羅希提出,一般條款的適用應堅持謙抑性,在具體條款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替代適用,並建議構建“特定指向企業—主觀利用或貶損—公眾現實關聯—競爭秩序損害”的四要件審查模型,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為創作自由保留合理空間。

  作為國內重要的網文平臺之一,閱文集團訴訟負責人唐豪臻分享了文創産業中元素使用與權益平衡的行業觀察。他指出,在創作過程中涉及其他權益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需區分不同情形判斷,判斷元素使用應立足行為整體性,綜合考量使用目的、原作性質及市場影響,在鼓勵創作與權益保護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唐豪臻提出,在認定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對於是否停止侵權也需個案考量,可通過利益衡量,以充分賠償替代,從而兼顧權利人利益與社會經濟效益。

  邊界劃定:藝術虛構不等於損害商品聲譽

  會上,江蘇省知識産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原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姚兵兵圍繞文創虛擬創作使用現實企業字號塑造負面角色的法律邊界進行了系統分析。他提出四個層次的判斷框架:一是行為定性需區分法律路徑,應優先適用民法典商譽侵權、反法混淆、商業詆毀等專門條款,嚴格控制反法第二條的擴張適用;二是創作者負有分層合理注意義務,以社會公眾能否將虛擬角色鎖定到特定現實主體為判斷關鍵——單純撞名不構成侵權,只有當存在多重特徵錨點、刻意以特定企業為原型進行貶損時,才應認定存在過錯;三是適用反法第二條需執行三步審查:首先判定是否屬於經營性創作;其次區分戲劇虛構修辭與可證偽的虛假事實指控;最後核查是否産生社會公眾評價降低、市場競爭力下降等實質競爭損害——三者同時滿足方可適用一般條款;四是以創作自由為基本推定,優先保護文創領域的表達自由,僅當借虛構之名實施商業打擊、公眾可高度對應特定企業且造成實質商譽與競爭損害時,才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他看來,如果創作行為表面上是虛構的外衣,實質上是在進行競爭打擊;如果故意將企業設置成反派角色,且社會公眾普遍認識有對應關係,配套的話題行銷在商品宣傳文案中將虛構作為爆料引流,就不再純粹的表達,此時可能需要用第二條方法進行評價。

嘉賓合影 供圖 組委會

  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從反法的特性、比較法理論、司法實務和産業實踐等多個維度展開討論,為厘清虛擬創作中反法一般條款的適用邊界提供了豐富的學理資源和實踐參考,對於平衡市場主體商譽保護與文藝創作自由、促進文創産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文 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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