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佈會現場 攝影 李靜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呂文衛):為加快推進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近日遼寧省出臺4個配套辦法,明確了開展損害賠償工作的相關流程和要求,為省市兩級開展損害賠償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9月9日,在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配套辦法新聞發佈會上,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處(政策法規處)處長李國軍介紹了相關情況。此外,遼寧省生態環境保護科技中心副主任劉嵐昕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賠償制度改革取得積極成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賠償義務人即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它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經過兩年多的努力,遼寧省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基本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隊伍不斷壯大,損害賠償案例試點逐步推進。
明確損害賠償的流程和要求
遼寧省出臺了《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等4個配套辦法,對損害賠償磋商全過程進行了規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適用範圍、定義、主要領域、主要內容、主要原則和相關要求,以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相關內容。
同時,配套辦法規範了損害賠償工作信息公開的原則、要求、內容、渠道,以及向公眾徵求意見、公眾反饋意見的渠道及相關要求,公眾舉報的處理等。
將試行成果固化為長效機制
近期看,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將進一步加大推進力度,確保完成改革任務。遼寧將加強4個配套辦法培訓,進一步提高業務水準;推進案例試點,實現14個市案例數破零,全省案例數進一步增加;梳理典型案例,規範各個環節辦理,為開展工作提供生動樣板;召開省直相關部門座談會,加強橫向對接,形成推動合力。
從長期看,遼寧將把試行成果固化為長效機制。遼寧將把損害賠償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健全源頭預防、過程式控制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保體系;把損害賠償工作納入省級生態環保督察的重要內容,落實主體責任;把損害賠償制度納入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完善省級層面制度體系,真正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問題,真正為改善生態環境品質、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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