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司法行政系統37種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要問責
2020-10-12 09:41:09來源:遼寧日報編輯:王偉嘉責編:馮鈺穎

  10月10日記者獲悉,遼寧省司法廳日前印發《遼寧省司法行政系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司法行政系統37種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作出明確問責規定,進一步助推全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本辦法自10月9日起施行,2019年7月公佈的問責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了司法行政人員在執法、監管、執法監督過程中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的8種行為,包括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在辦理會見(探訪)過程中,態度生硬、語言不文明、不按規定程式辦理、未一次性告知,讓群眾“白跑空跑”的;在獄(所)務公開中,信息分類不規範、更新不及時、內容不詳實,甚至選擇性公開或不公開等行為。

  《辦法》規定,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過程中,如存在工作期間不在崗,在崗不盡職,工作時間“慵、懶、散”,對工作任務“推、脫、拒”,不能按時完成職責任務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審核諮詢、民心網投訴辦理、公證機構受理網上申請辦證、在12348遼寧法網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人員辦理不及時、回復不準確,甚至拖壓不辦的;司法行政機關公佈的投訴電話、“12348”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和其他諮詢電話打不進、接不通,接聽電話態度冷漠、推諉搪塞等行為的,將予以問責。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方面予以問責的8種行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法律援助中心、非訴訟調解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接待受理崗位工作人員應受理不受理、受理後無回音、有回音未按規定解決問題,造成負面影響的;以及在處理信訪投訴工作中予以問責的6種行為,如對領導批示辦理的廳長信箱事項,未及時辦理和回復的行為等。(記者 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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