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人民檢察院、瀋陽市公安局、瀋陽市司法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以下稱《通告》)。
一、對全市確定的疫情中風險區和重點管控區,實行人員、車輛全封閉管理,嚴禁違反“三隔離”、“三封閉”管控措施,嚴禁擅自離開隔離、封閉場所及區域,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嚴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嚴格執行非必要不離沈規定,中風險區和重點管控區以外確需離沈人員,無72小時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嚴禁離沈。嚴格遵守市際道路防疫檢查點查驗要求,對駕駛、乘坐交通工具或以其他方式違反規定擅自離沈,導致疫情傳播後果的,將嚴格依法追究司乘人員、車輛所有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依法嚴懲拒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拒不如實説明行蹤軌跡、接觸人員、病情,拒不配合集中隔離觀察、治療,拒不接受核酸檢測等行為。
四、依法嚴懲以暴力、威脅、辱罵等方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
五、依法嚴懲故意編造虛假疫情,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行為。
六、全市中風險區和重點管控區以外的購物消費、餐飲住宿、休閒娛樂、公共文化、旅遊景區、居民服務等場所以及公共交通設施,要嚴格履行掃碼、測溫、戴口罩、消殺、限流等防疫規定。
《通告》中還指出,全市各界要嚴格履行各項疫情防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法律規定,服從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的決定、命令。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義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納入徵信體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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