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皇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涉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
2021-01-10 17:51:0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偉嘉責編:周經韜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1月8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通過法院互聯網庭審雲平臺系統,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已修改)【B】瀋陽皇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涉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

庭審現場 供圖 皇姑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日,瀋陽市皇姑區新航社區設置核酸檢測點對該社區居民進行核酸檢測,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單位指派,身穿白色防護服在該核酸檢測點維持秩序。當日8時20分許,被告人林某彬在排隊等候檢測過程中,因插隊引起排隊居民不滿併發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勸阻,被告人林某彬不聽勸阻,與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對民警宋某某進行毆打、撕扯、謾罵,致民警左側面部挫傷、右肩外傷、左手拇指挫傷,防護服被撕壞。庭審中,兩位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並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法院予以採納。兩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係主犯,但考慮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處罰。兩位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案審理過程中,皇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兩名被告人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並利用法院互聯網庭審雲平臺遠程開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確保了案件質效,同時,也有效避免了提押風險,減少了人員聚集,維護了被告人和辦案人員的健康安全。

  目前,瀋陽市疫情防控工作正採取最嚴密、最週全、最高效的措施,堅決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以切實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皇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人民檢察院、瀋陽市公安局、瀋陽市司法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的規定,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各類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文 郝洪偉 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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