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1月8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通過法院互聯網庭審雲平臺系統,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庭審現場 供圖 皇姑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日,瀋陽市皇姑區新航社區設置核酸檢測點對該社區居民進行核酸檢測,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單位指派,身穿白色防護服在該核酸檢測點維持秩序。當日8時20分許,被告人林某彬在排隊等候檢測過程中,因插隊引起排隊居民不滿併發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勸阻,被告人林某彬不聽勸阻,與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對民警宋某某進行毆打、撕扯、謾罵,致民警左側面部挫傷、右肩外傷、左手拇指挫傷,防護服被撕壞。庭審中,兩位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並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法院予以採納。兩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係主犯,但考慮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處罰。兩位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案審理過程中,皇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兩名被告人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並利用法院互聯網庭審雲平臺遠程開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確保了案件質效,同時,也有效避免了提押風險,減少了人員聚集,維護了被告人和辦案人員的健康安全。
目前,瀋陽市疫情防控工作正採取最嚴密、最週全、最高效的措施,堅決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以切實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皇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人民檢察院、瀋陽市公安局、瀋陽市司法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的規定,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各類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文 郝洪偉 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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