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實施細則
2021-05-26 13:44:5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巍責編:李勝蘭

瀋陽市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

實施細則

沈人社發〔2018〕15號

  

  第一條 為支持海外高層次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高地,根據瀋陽市《關於瀋陽市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有關內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政策和標準:

  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産業領域的海外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對在海外取得國家教育部認可博士學位的來沈創新創業留學歸國人員給予15萬元生活補貼,對在海外取得國家教育部認可的碩士、本科學位的來沈創新創業留學歸國人員給予國內高校畢業生同等待遇。

  第三條 支持對象和條件:

  支持對象主要包括在瀋陽市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在瀋陽創辦企業的留學歸國人員,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海外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及以上學位;

  (二)取得的學歷學位需為國家教育部認可的海外院校頒發;

  (三)在瀋陽創新創業且滿1年(含1年)以上;

  (四)承諾連續在瀋陽創新創業至少3年(含3年)以上;

  (五)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産業領域發展情況。

  第四條 申報和審批流程:

  (一)申報人需填寫《瀋陽市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計劃申請表》、《瀋陽市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計劃匯總表》,並根據申報要求提供教育部頒發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學歷學位證書、身份證、個人簡歷、海外工作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在沈創新創業工作合同(協議)或創辦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面向所屬地區留學歸國人員組織申報,對申請材料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局);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通過復審的列入瀋陽市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支持計劃,未通過復審的,由各區縣(市)人社部門反饋申報對象;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局)負責將支持計劃在相關工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聯合相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復,將支持計劃資金撥付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局)按政策標准將資金撥付給申報人。

  第五條 經費來源和監管:

  (一)支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沈創新創業經費從“盛京人才”計劃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對符合條件的留學歸國博士給予總計15萬元生活補貼;

  (三)對符合條件的碩士、本科畢業生參照國內高校畢業生相關政策給予生活補貼;

  (四)來沈創新創業的留學歸國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相關生活補貼,不可重復申報。

  第六條 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並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一)申報人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

  (二)申報人因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三)申報人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申報人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局)會同市人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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