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高精尖優才集聚工程
實施辦法(試行)
沈人社發〔2018〕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瀋陽市委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瀋陽市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發〔2017〕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精尖優才指2017年8月27日之後,由外埠引進到瀋陽創新創業,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對瀋陽傳統優勢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有重大引領推動作用,並經評審認定的頂尖人才、傑出人才、創業型領軍人才。
第三條 瀋陽市人才工作辦公室牽頭負責、統籌協調,確保高精尖優才集聚工程有序實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推進。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高精尖優才集聚工程的人才及所在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瀋陽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沈人社發〔2016〕54號),被認定為瀋陽市高層次人才中的頂尖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其中領軍人才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或持股30%以上的股東。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與我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簽訂5年(含)以上、每年工作不少於9個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或持股30%以上的股東)。
(四)人才所在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須為在沈的高等院校、醫療機構、科研院所等,並具有較強科研創新能力;人才所在單位為企業的,須在瀋陽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在瀋陽市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並具備一定發展基礎或産業規模。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五條 高精尖優才評審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人才辦定期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評審認定工作。
第六條 申報評審程式
(一)組織申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常年受理申報。人才所在單位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瀋陽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單位及個人的社保繳費和完稅證明、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創辦企業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公司章程、股權構成等)、主要成果證明材料(專利證書、産品證書、獎勵證書、代表性論著等)。
(二)資格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人才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採取適當方式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及申報人才創新創業情況等進行核實,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候選人名單。
(三)專家評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人才辦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候選人的學術科研水準、創新創業能力、作用發揮情況、市場前景潛力等進行集中評審,獲得評委總數2/3以上同意票的候選人,列入建議人選名單。對於剛性引進(人事關係、社會保險等完全轉入)的頂尖人才、傑出人才,適當簡化評審程式。
(四)審定公示。建議人選名單報市政府審定,確定瀋陽市高精尖優才擬定人選,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公佈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定人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人才辦,印發正式通知,確定並公佈瀋陽市高精尖優才名單,並納入瀋陽市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管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對經評審認定的瀋陽市高精尖優才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給予頂尖人才1000萬元資助,並報請市政府就住房問題“一事一議”,由市人才辦牽頭按照市政府要求落實辦理;
(二)給予傑出人才500萬元資助和100萬元購房補貼;
(三)給予創業型領軍人才100萬元資助和50萬元購房補貼;
第八條 資助資金分5年發放,其中50%作為人才獎勵;50%作為工作、科研、項目經費,用於人才開展創新創業項目過程中購買設備、出版著作、學術交流等。購房補貼一次性發放,僅限用於人才本人購買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自有房産。
第九條 資助和購房補貼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將資金劃撥給人才所在單位,用人單位將經費發放給人才本人。如受資助人才在5年資助期內離開申報時的引進單位,人才離職當年即停止發放資助,並由人才引進單位將購房補貼退還市財政。
第十條 對高層次人才領銜的創新創業團隊,按照《瀋陽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資助辦法》(沈人社發〔2016〕72號)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評估
第十一條 瀋陽市人才工作辦公室牽頭負責、統籌協調,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請重大事項和情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人才辦對高層次人才進行認定、受理並審核申報材料、組織召開評審會、對受資助人才有關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資助和購房補貼經費的撥付和財政監管;市審計局負責獎勵資金的審計監管和保障。
第十二條 建立高精尖優才考核評估、激勵和退出機制,對創新創業成效突出的,給予持續支持;對創新創業過程中因不可預知風險造成失誤、失敗的,經調查評估可予以寬容和免責,並納入持續支持範圍;對作用發揮不夠、成效不明顯,未達預期且無正當理由的,終止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資助資金來源於市財政撥款,其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規範、目標明確、監督到位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受資助人才及所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監督審計。
第十四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引進人才未實際落地或開展實際工作的,一經核實,取消申報或認定資格,依法追繳財政支持經費,並納入誠信黑名單,通報我市有關部門和國內各地區人才管理部門;造假個人和單位永久性取消享受瀋陽市政府各類財政支持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市人才工作辦公室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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