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2021年,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在VOCS專項治理、非道路移動機械、加氣站加油站等領域嚴厲打擊違法排污企業,對違法行為顯著輕微、立行立改且未造成污染後果的企業免予處罰,確保瀋陽市空氣品質不斷改善。
近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佈了2021年5件涉氣環境違法案例。
案例一:瀋陽創暉化工有限公司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案
2021年6月7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瀋陽創暉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在對生産廠房內反應釜進行維修時,在維修過程中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因車間門窗處於敞開狀態,而未保證該維修活動在密閉空間內進行。該單位存在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的違法行為。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要求該單位立刻改正違法行為,並對該單位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該單位積極主動配合,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對車間門窗進行關閉,並自覺繳納了罰款。目前,該案已經結案。
案例二:瀋陽市鴻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2021年9月11日,國家環境部督察幫扶工作期間發現,瀋陽市鴻洋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側鏈車間正在生産,蒸餾設施正常運行,生産廢氣配套建設一套廢氣治理設施,工藝為一級水噴淋一級鹼噴淋,現場檢查時該廢氣治理設施風機、噴淋均未運行。
2021年9月13日,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沈北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現場復查,該單位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違法行為情況屬實。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企業製作視聽證據、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勘驗筆錄。企業現場負責人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該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屬情節一般檔次,報告表項目,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處罰基準規定,釆取中線處罰法,對企業依法處以罰款人民幣7.5萬元。
案例三:瀋陽東星石油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油氣回收裝置不正常使用案
2021年9月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鐵西執法大隊對瀋陽東星石油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鐵西區重工北街77號的一家加油站現場檢查,並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測。該加油站一共16個加油槍,檢測結果有6個加油槍氣液比不達標,按照《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規定,氣液比不合格槍數≥2,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造成油氣回收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經查,該單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該單位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因油氣回收裝置氣液比不達標導致油氣回收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自由裁量基本原則,該單位氣液比值低於0.9,屬於情節輕微(2-5)萬元檔次;該單位初次違法,積極改正違法行為,處罰幅度為下線處罰,處罰款2萬元。該單位第一時間完成整改,目前已繳納罰款。
案例四:瀋陽市順興水泥彩磚廠貯存料堆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案
2021年9月14日9時,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大東執法大隊,對位於大東區前進街道榆林村的瀋陽市順興水泥彩磚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部分沙子、水泥等料堆未覆蓋。2021年9月14日13時,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詢問,其表示對違法事實認可無異議。該單位當天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關於瀋陽軌道車輛有限公司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檢測超標不予行政處罰案
2021年7月20日,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蘇家屯執法大隊接到山東沃藍檢驗檢測有限公司關於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有關部門2021年6月18日對瀋陽軌道車輛有限公司廠內發動機編號為16088131的叉車進行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檢測,三次結果分別為1.49/1.45/1.22,均超過限制1.00,檢測結果超過國家標準;2021年8月19日,再次對瀋陽軌道車輛有限公司廠內發動機編號為16088131的叉車進行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檢測,三次結果分別為0.06/0.05/0.05,檢測結果達標。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相關照片、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關於瀋陽軌道車輛有限公司涉嫌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檢測超標立案調查的報告、檢測報告等證據為證。
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單位擬處罰款0.5萬元。鋻於該單位的違法行為係初犯,未對環境造成明顯污染,未受到群眾舉報投訴,發現後該單位已經立行立改。參照《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包容免罰清單》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決定對該單位不予行政處罰。(文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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