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瀋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做好全市第四輪、第五輪、第六輪全員核酸檢測的通告(第34號)》, 3月24日至3月30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三輪全員核酸檢測,期間實行最嚴格的社會面管控措施。遵守防疫法規、執行管控措施,是全體市民的義務和責任。為確保相關要求嚴格落實到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體市民要嚴格遵守瀋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的相關規定,對於封控區內居民違反規定出戶,管控區內居民違反規定離開小區或聚集,防範區內居民違反規定聚餐、拒不配合出入口查驗等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
二、全體市民要積極配合流調溯源工作,對於向流調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故意躲藏,拒絕、阻礙調查工作,瞞報、謊報、偽造信息,以及未按規定及時向所在社區報備等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風險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體市民要按時參加全員核酸檢測並做好個人防護,核酸檢測後,鼓勵不外出、不聚集。對不參加全員核酸檢測的,將對遼事通健康碼賦“黃碼”,對拒不配合核酸檢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
四、全體市民要自覺維護核酸檢測點秩序,對於擾亂核酸檢測點現場秩序,拒不服從防疫、公安人員現場指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
五、往(返)沈貨車司機通過更換手機卡故意隱瞞行程,或者偽造核酸檢測報告等手段,逃避疫情監測點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風險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其他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決定和命令、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哄抬物價、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農貿市場、便利店、快遞、藥店、醫療機構、餐飲類企業(只提供外賣服務)等單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體責任造成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法律責任。
瀋陽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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