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2023-04-04 16:46:00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王巍責編:李勝蘭

  近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棋盤山生態環境分局推進秋冬季國家幫扶工作

  2023年2月15日,棋盤山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召集執法、建設、環衛、滿堂街道、高坎街道等多部門制定方案,破解揚塵點位治理難的問題。

  根據生態環境部揚塵點位推送信息,棋盤山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6個揚塵點位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造成揚塵的原因主要為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堆放以及大面積裸露地面。通過執法人員現場幫扶與指導,截至2023年2月21日,6個揚塵點位已全部完成整改,對建築土方、建築垃圾以及已徵用的閒置土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苫蓋,點位的揚塵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康平縣城鎮垃圾綜合處理廠涉嫌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2023年3月9日,瀋陽市康平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康平縣城鎮垃圾綜合處理廠開展現場幫扶執法,發現由於該企業環保負責人工作調動,未及時發現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已過有效期,該企業存在涉嫌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事實。

  經查,當事人涉嫌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及《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鋻於當事人首次違法,未造成生態環境污染且積極配合監督指導,在執法人員指出其錯誤後第一時間進行整改,已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故康平生態環境分局決定以幫扶教育為主,不予立案。

  新民市福源熱力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自動監測設備管理制度

  2022年11月22日,新民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交辦對新民市福源熱力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處於生産狀態,環保手續齊全,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企業的煙氣流速和濕度進行人工比對,監測結論為不合格,該企業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該企業已于11月26日對探頭及時檢修,完成了整改。2023年1月13日,新民生態環境分局再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企業的煙氣全數據進行人工對比檢測,結果無異常。

  經查,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進行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包容免罰清單》第七項之規定,鋻於該企業為民生企業,屬於首次違法,手工檢測的檢測報告顯示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未造成危害後果,且于2022年11月16日自行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了比對檢測,履行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主體責任,在執法人員發現在線數據異常時立即停止生産並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積極配合環保部門調查環境違法行為,故新民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瀋陽派美特鑫禾動物診所有限公司寵物醫院涉嫌未批先建

  于洪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關於瀋陽派美特鑫禾動物診所有限公司寵物醫院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違法線索。2023年3月3日,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未開始營業,于2023年1月辦理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上報于洪生態環境分局審批科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審批手續尚未得到批復。該企業于2022年10月對場所進行簡單裝修,包括內部裝修、設備設施的安裝和掃尾工程,不涉及大規模土建施工。該企業涉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

  經查,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參照《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第一項及《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鋻於該企業屬小微企業範疇,對場所僅進行簡單裝修未開始營業,已向於洪生態環境分局審批科上報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且未受到信訪投訴,綜上于洪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寵物診所不予立案。

  法庫縣鑫升元再生資源中心涉嫌嚴重污染環境

  2023年2月22日,瀋陽市法庫生態環境分局聯合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對法庫縣鑫升元再生資源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未取得環評批復從事汽車拆解工作,拆解點未採取任何環保措施,露天作業,地面無硬化,拆解車輛産生的廢機油、剎車油、防凍液直接排放到拆解點現場。經遼寧標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現場採樣檢測形成鑒定結論,法庫縣鑫升元再生資源中心院內拆解廢油傾倒地點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代碼900-000-08。

  經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該企業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參照《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及法庫縣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法檢建移[2023]4號)的規定,根據中辦發[2011]8號、國辦發[2012]51號的要求,法庫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將案件移送法庫縣公安局依法審查。(文 張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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