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份,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瀋陽市鐵西區某洗車店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3日,根據“瀋陽市鐵西區某洗車店噪聲擾民”的投訴舉報,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現場共有2套洗車設備,店內洗車設施均安裝降噪設備。執法人員現場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社會生活噪聲監測點位倍頻帶中心頻率125Hz、500Hz,檢測結果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限值,該單位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屬於個體工商戶,營業規模較小,噪聲超標倍數較小,且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有效採取降噪措施,整改後噪聲檢測已達標並與投訴人達成和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源於群眾投訴,執法人員通過行政調解化解矛盾,促成行政相對人與投訴人達成和解,取得了問題息訪、兩鄰和解的良好效果。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在此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立案免罰,讓行政相對人真正感受到執法溫度。
案例二:瀋陽某橡膠密封填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8月16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瀋陽某橡膠密封填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設立危廢貯存間,機械加工産生的廢機油由一個180L的鐵桶及7個5L的手提塑膠方桶盛裝,存放于編織車間雨搭下。經折算,廢機油的貯存量為0.08噸,存放位置已做水泥硬化,未做防滲防漏措施。該單位存在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初次違法,廢機油的貯存量小,不涉及腐蝕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的危險廢物,且積極整改,在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該單位已在編織車間廠房西側建立危廢貯存間,地面已做防滲處理,危廢標識張貼準確,已製作危廢臺賬。按照《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是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該單位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取證,及時整改違法行為,本著優化營商環境和柔性執法的理念,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堅持執法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真正做到執法有力度也有溫度,對企業積極整改環境問題起到正向引導作用。
案例三:某船舶機械(瀋陽)有限公司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2023年9月26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某船舶機械(瀋陽)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處於生産狀態,生産車間有盛裝紅色漆的漆桶與調漆杯。經進一步調查,紅色漆為油性漆,該企業生産過程中存在未在密閉車間內為船用尾軸軸承進行人工刷漆的行為,且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該企業存在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企業在執法人員檢查後,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積極主動採取整改措施,于2023年10月13日遞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將産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油性漆改為使用環保型水性漆,且該企業屬首次違法,2023年8月開始使用油性漆,違法時間較短,無信訪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企業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企業在從事含揮發性有機物生産過程中,應當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並確保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本案中,該企業未對涉VOCs工段安裝治理設施並進行密閉生産。執法人員在立案查處的同時,積極指導企業整改,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目前該企業已改用VOCs低於10%的水性漆,對涉VOCs企業起到了很好的示範和指導作用。
案例四:侯某某涉嫌利用滲井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2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康平縣開發區派出所反映“侯某某在康平縣開發區北環路溝渠處傾倒不明油墨及廢油”的線索。執法人員根據線索立即到達現場,發現該地點無任何防滲漏措施,在侯某某的三輪車上發現還有12桶不明油墨及廢油未進行傾倒,現場已對傾倒地點取樣保存及清理,同時聘請第三方檢測公司對傾倒地點土壤、污染區東側26米農田未污染土壤及三輪車上剩餘不明油墨和廢油進行採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傾倒地點被污染土壤石油烴(C10-C40)含量為185mg/kg,污染區東側26米農田未污染土壤石油烴(C10-C40)含量為13mg/kg,對比相差13.2倍;桶內剩餘的污染物鉻含量為61.0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要求限值39.7倍。侯某某存在涉嫌利用滲井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侯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啟示:本案中,侯某某利用滲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形成合力,同步調查取證,建立案件會商機制,積極通過微信群同步案件線索和偵辦進度,加強信息共享與工作聯動,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提高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效率和品質,嚴厲打擊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懲治。
案例五:瀋陽某金屬製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通過滲井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4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檢察機關、公安部門對瀋陽某金屬製品加工有限公司進行聯合現場檢查,該單位處於生産狀態,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單位有一處未做防滲措施的滲水井,用於排放鈍化處理過程中産生的含酸含鉻廢水,該滲水井尺寸約為直徑80釐米、深度1.5米。執法人員現場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單位滲水井內廢水進行取樣,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排放廢水中含有有毒污染物六價鉻,檢測結果為3608mg/L。該單位存在涉嫌通過滲井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單位涉嫌污染環境罪,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啟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指導,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合開展調查,體現了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順暢高效銜接。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嚴打快辦,體現出瀋陽市今年“雙打”工作的成效,同時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讓企業知法懂法守法、守牢生態環保底線。(文 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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