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省廳下發的《關於印發〈遼寧省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聯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組織開展瀋陽市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特徵碼”專項聯合整治行動,通過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分析方法挖掘線索,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有效發揮懲戒作用,有力打擊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現對查處的兩件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案例一:瀋陽市某化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4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交辦線索對瀋陽市某化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系統原始數據進行檢查分析,發現該單位機動車檢測原始數據中部分車輛發動機控制單元CAL_ID代碼初檢與復檢不一致,且大量不同車輛機動車尾氣檢測合格報告上載明的CAL_ID代碼相同,分別為6012××××××××569A和2306××××××××45TU,共計7750輛車,疑似使用OBD作弊裝置。執法人員在調取尾氣檢測全過程視頻監控中還發現,在出現上述CAL_ID時,檢車人員均存在使用OBD作弊器的行為,隨即對該單位開展進一步調查。
經對該單位2023年4月運營以來所有機動車尾氣檢測系統記錄進行逐一排查,發現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間,該單位負責人陳某某為實現一次檢車通過合格,從而提高營業收入,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買OBD作弊器交給檢測站長張某某等人使用。在車輛因OBD故障無法通過檢測時,使用作弊器生成虛假的車輛OBD信息,幫助故障車順利通過檢測。經核實,該單位使用OBD作弊器後共出具合格的《在用車尾氣排放檢驗(測)報告》7750件,檢測報告中車輛的OBD控制單元CAL_ID完全相同。經統計,2023年至案發共非法獲利40余萬元。該單位存在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單位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11月10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同日立案偵查,並對陳某某、張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本案作為遼寧省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利用OBD作弊器干擾正常檢測的典型案例,體現了遼寧省對機動車檢測機構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依法嚴懲的決心。一家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在不到兩年時間裏涉嫌偽造虛假檢測報告達7750件,相關車輛尾氣排放對大氣環境的影響不容忽視,必須引起機動車檢測行業重視,通過對典型案例宣傳倒逼機動車檢測行業規範檢測、守法自律。下一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將持續凈化機動車檢測市場秩序,推動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二:瀋陽某科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涉嫌犯罪移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4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市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平臺”調取瀋陽某科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尾氣檢測結果,發現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間,該單位出具的13208份車輛檢測報告中CAL_ID編碼均為JMB××××××001、CVN編碼均為17××××82。執法人員根據線索立即聯合瀋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對瀋陽某科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該單位從事機動車檢測服務,已取得機動車檢測資質,共有2條機動車尾氣檢測線。執法人員現場調取10台該單位今年檢測車輛的檢測報告,車牌號分別是:遼A2xxx2、遼AFxxxV、遼A5xxx0、遼A1xxx1、蒙GLxxx2、遼AZxxx3、遼A7xxxX、遼A8xxxY、遼A7xxxT、遼AExxxK。通過檢測報告發現這10台車輛的檢測報告顯示CAL_ID編碼均為JMB××××××001、CVN編碼均為17××××82。現場發現該單位檢車線東北角藏著一台OBD作弊器,機器型號為MODEL MRD-5050。
執法人員要求該單位檢驗駕駛員金某某現場模擬使用型號為MODEL MRD-5050的OBD作弊器檢測,發現生成的CAL_ ID編碼為JMB******001、CVN編碼均為17****82。經調查詢問,2023年5月該單位股東之一的麻某某讓檢車線站長蘇某在網上花費約900元購買了機器型號為MODEL MRD-5050的OBD作弊器。自收到OBD作弊器之日起,該單位對部分車輛檢測過程中出現OBD檢測故障代碼時,用此設備改變車輛系統參數,清除車輛故障代碼,使車輛OBD檢測項目合格,最終出具合格的機動車尾氣檢測報告。經調取涉案車輛違法所得明細表,涉案的13208台車輛違法所得共計40余萬元。該單位存在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單位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4年11月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案例啟示:近年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愈發隱蔽,加大了執法人員辦案難度。本案是一件非常成功的“非現場執法”典型案例,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首先通過“非現場執法”方式調取在線平臺數據,掌握違法線索,嚴格落實行刑銜接相關制度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統籌調度,及時鎖定排放檢驗機構涉嫌犯罪的關鍵證據,切實形成生態環境、公安聯合執法強大合力。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環境違法行為,倒逼和引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從業人員進一步規範從業行為,助力機動車尾氣達標排放,有效改善空氣環境品質。(文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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