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市場監管局發佈“五一”期間廣告發佈合規提示
2026-04-29 21:46:00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張琪責編:趙瀅溪

  “五一”國際勞動節將至,日前,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遼寧全省廣告經營主體、廣大消費者就廣告合規有關事項發佈合規提示。

  節日期間,遼寧省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強化廣告監測與監管,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廣告經營主體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廣告業務管理制度,嚴格審核廣告內容,確保真實性、合法性,禁止發佈虛假廣告,堅決守住廣告合規底線。

  廣告宣傳講導向

  (一)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三)不得發佈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廣告。  

  (四)不得發佈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廣告。

  商業廣告需合規

  (一)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二)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不得含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內容;不得含有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的內容;不得含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的內容。

  (三)旅遊服務廣告中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旅遊服務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五)酒類廣告不得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出現飲酒的動作,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的內容。

  廣告提示性用語應注意

  (一)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二)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三)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説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産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四)廣告中不得使用“誤導性大小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下情形:以“小字”標注對産品性能、功能等進行明顯限縮或不符合常理的解釋;宣稱的具體性能、功能、規格、成分、用途等與産品、服務實際情況並不相符,以“小字”標注所宣稱內容僅為企業願景等。

  遼寧省市場監管局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監督,發現涉嫌違法廣告線索,可以通過“全國12315平臺”或撥打12315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共同維護節日期間廣告市場秩序。(文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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