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這是我國憲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中取得重大成果。此次憲法修改將我們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中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制度創新上升為憲法規定,為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了制度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視察中國政法大學時指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既要著眼長遠、打好基礎、建好制度,又要立足當前、突出重點、紮實工作。”這次憲法修改,就是著眼于實現 “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進行的法治領域的頂層設計,是打基礎、建制度的重大舉措,對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深遠意義。
憲法修正案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理論觀點和方針政策,特別是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我們國家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寫入憲法,提出第二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即“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國家發展明確了方向,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心聲,體現了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生動實踐。
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既表明瞭我們黨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鮮明立場,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憲法修正案專節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內容,既是對近年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昇華,也是確立監察機構憲法地位的重要方式,為下一步制定《監察法》,成立國家和各級監察委員會奠定了堅實的憲法基礎。為全面從嚴治黨,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權威的憲法依據,是開展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遵循,有利於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權威、增強憲法意識、確保憲法中的監察條款得到有效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應當保持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同時,也要與時俱進,完善發展,這是法治發展的規律。憲法修改遵循了這一規律,彰顯了憲法的權威性和與時俱進的品格。
此次憲法修改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順應時代要求和人民意願,站在新的歷史方位,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決策;此次憲法修改必將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的憲法保障。(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