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大會主席團當日發佈公告,予以公佈施行。憲法修正案共21條,內容豐富,包括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完善國家主席任期制度;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等等,是為人民謀未來的發展與太平之大計,順民意、得民心。
此次修憲的核心在於進一步在憲法中確認黨和國家未來的指導思想和政治本色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於進一步確認中國共産黨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各方面的領導地位,在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一句話,修憲的根本目的在於健全和完善國家領導和治理體制機制的現代化,鞏固國家長治久安的憲制基礎,實現民族復興、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入憲保證了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所要求的思想政治基礎。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央領導集體,代表了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發展方向。以習近平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豐富發展了社會主義理論,形成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必將激勵和鼓舞中國人民繼續砥礪前行。
中國共産黨領導地位與領導權在憲法的進一步確認和規範,保證了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所需要的政治基礎和制度基礎。這次修憲在總綱的第一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使得黨的地位和領導權的規範條款具有了憲法規範來源,這既是確認又是規範,是只有共産黨才有新時代,只有共産黨才能開啟更加美好的新時代的憲法表述。
十八大以來全面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實踐和經驗,為依憲領導、依法領導,依憲施政、依法施政,為廓清與其他憲法法律權力主體的領導責任、職能責任、崗位責任、行為責任,並進行相關立法和制度完善提供了條件。黨的領導權的憲法規範,不僅是權力規範,更是責任與義務規範。在建設與實現全面小康過程中,黨的領導責任是全面的,貫穿于各級黨組織各項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過程。當然也要強調黨的領導一定是依憲領導、依法領導。黨的全面領導的時代一定是黨的責任全面履行的時代,更是一個更加全面從嚴治黨的時代。
完善國家主席任期制度,契合了黨的總書記、國家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三位一體”領導體制,為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提供了組織和治理能力的保障。此次憲法修改了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這並不意味著終身制。1982年十二大黨章至2017年十九大黨章都有一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産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黨的總書記、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任職規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國國情、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制度設計。(王成棟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