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創造了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諸多奇跡,取得輝煌成就的根本保障在於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中國共産黨之所以能夠永葆黨的先進性,就在於中國共産黨能夠不斷推進黨的建設和黨內外監督。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監察法》(草案)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要體現,是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是監督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能夠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開創黨內外監督工作的新局面,促進黨的事業大踏步向前發展。
《監察法》草案規定了監察權是黨統一指揮。草案第二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監察法》草案實現了監督在公職人員隊伍的全覆蓋。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法》草案確立了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其權威性體現在:第一,監督權的獨立性。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二,監督機構産生的權威性。各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産生,並對其負責。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産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第三,監督權的高效直接性。體現在: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察委員會可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説明情況。
《監察法》草案制度設計上增強了監督合力。從監察的機關上講,司法部門與監察機關相互配合製約。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從黨的監督來説,實現了黨內外監督相結合,除了傳統的黨內監督,強化了司法部門與其他部門或群體的監督。從監督的範疇來説,不僅僅針對國內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而且,還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從監察機關和監察員來説,要接受多元主體的監督。具體而言:一是接受人大監督。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二是強化自我監督。草案還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三是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
《監察法》草案初心在於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和《監察法》(草案)的頒布,分別是從機構設置和法律依據上確保了監察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都充分説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主監督,權力的監督是為了防止腐敗的發生,讓權力置身於黨內外的監督之下,有效預防了權力的濫用和腐敗,能夠充分保障人民民主的實現。
總而言之,《監察法》草案內容豐富而明確,健全了黨和國家的監督體系,完善了反腐敗的預防和懲罰機制,實現了對公務人員監督的全覆蓋,為人民拓寬了監督渠道,確保人民主權的實現,保障人民利益。
(李曉 中央黨校;來源: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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