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韓東林):8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了《關於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的意見》的截圖
據了解,此次《意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出。
《意見》提出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規範軟體在線升級、加強産品管理、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企業應當建立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車聯網卡實名登記管理要求,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此外,《意見》強調,未經審批,不得通過在線等軟體升級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車自動駕駛功能。企業生産具有在線升級(又稱OTA升級)功能的汽車産品的,應當建立與汽車産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線升級安全影響評估、測試驗證、實施過程保障、信息記錄等能力,確保車輛進行在線升級時處於安全狀態,並向車輛用戶告知在線升級的目的、內容、所需時長、注意事項、升級結果等信息。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産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涉及安全、節能、環保、防盜等技術參數變更的應提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保證汽車産品生産一致性。
值得關注的是,企業生産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産品的,應當確保汽車産品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應能自動識別自動駕駛系統失效以及是否持續滿足設計運行條件,並能採取風險減緩措施以達到最小風險狀態。
2.應具備人機交互功能,顯示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態。在特定條件下需要駕駛員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應具備識別駕駛員執行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功能。車輛應能夠依法依規合理使用燈光信號、聲音等方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進行交互。
3.應具有事件數據記錄系統和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滿足相關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於事故重建、責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其中,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記錄的數據應包括車輛及系統基本信息、車輛狀態及動態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行車環境信息、駕乘人員操作及狀態信息、故障信息等。
4.應滿足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等過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擬倣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軟體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避免車輛在設計運行條件內發生可預見且可預防的安全事故。
此次《意見》的發佈,加強了智慧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有利於維護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意見》全文可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