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日前發佈,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申請條件進行了明確,保障參保人員因侵權行為造成傷害時,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醫療救治,避免因侵權人不支付、無力支付或者不能及時找到侵權人而延誤治療。《批復》將於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明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 韓錦霞:參保人員在申請先行支付時,需要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説明自己受傷或致病的原因,以及侵權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侵權人的具體情況。社保經辦機構在依法審核後,應當按照當地醫保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墊付應由侵權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批復》特別強調,參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先行支付的權利,不受其是否已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