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永久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基於兩國人民睦鄰友好歷史傳統和建交以來雙邊關係蓬勃發展勢頭,
認為2002年6月2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對中吉關係發揮重要作用,
堅信進一步加強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於維護地區乃至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致力於提升兩國各領域合作水準,
持續深化中吉新時代全面戰略夥伴關係,重申願攜手構建睦鄰友好、共享繁榮的中吉命運共同體,
茲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包括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永久睦鄰、友好合作基礎上,全面發展長期穩定的戰略夥伴關係。
第二條
締約雙方全面加強相互信任與戰略協作,支持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支持對方在核心利益問題上的立場,支持對方所實施的經濟發展戰略。
吉爾吉斯共和國重申支持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吉爾吉斯共和國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重申不同台灣開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支持中國為實現國家統一所作的一切努力,認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的權威性不容置疑和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吉爾吉斯共和國為捍衛國家獨立、主權及領土完整,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國家改革以及維護國內穩定所作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嚴格遵守兩國間簽署的有關邊界協定的規定,照顧彼此關切,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睦鄰友好的邊界。
第四條
締約雙方不參加任何損害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不支持任何對締約另一方不友好的行動。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從事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利益的活動,包括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夥,並禁止其活動。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利用包括高層交往在內的各層級會晤機制,充分發揮中吉外長戰略對話機製作用,推動落實兩國元首共識,及時就雙邊關係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協調立場。
締約雙方將推動深化兩國立法機構交流與合作,鞏固中吉人民友好的社會和民意基礎。
第六條
締約雙方願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繼續加強高品質共建“一帶一路”合作。
締約雙方在中吉政府間經貿合作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現有機制框架內,繼續深化經貿、投資、能源、互聯互通、礦産、農業、加工業、生態、科技、數字經濟、綠色發展、交通、物流和其他相關領域合作。
締約雙方將努力落實兩國元首共識,根據締約雙方國家法律,採取必要措施,共同保障合作項目順利實施。
締約雙方將支持彼此發展,必要時提供相互幫助。
第七條
締約雙方認為,密切人文交流對增進兩國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誼具有重要意義。締約雙方將加強治國理政經驗交流,推動文化、教育、衛生醫療、旅遊、體育、媒體、研究機構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
締約雙方將在應對緊急情況領域繼續加強合作,願在重大災害治理方面互予幫助。
締約雙方支持深化地方合作,鼓勵兩國地方建立合作與友好省州市關係。
第八條
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雙邊和多邊機制內密切合作,共同打擊包括“東突”恐怖勢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各種跨國犯罪活動。
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深化防務和安全領域互信,開展不針對第三方的軍事和軍技合作,加強各層級軍事交流,拓展軍事人員培訓方面的互利合作,維護締約雙方共同利益和地區安全。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上海合作組織、中國-中亞機制等雙方共同參與的地區、多邊組織和機制框架內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致力於推進全球和地區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續發展,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
締約雙方將共同積極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及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認為上述理念和倡議對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締約雙方共同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支持和維護以世貿組織為核心、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締約雙方支持把發展置於世貿組織核心位置,共同推動世貿組織改革,推動世貿組織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十一條
本條約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如在解釋和實施本條約過程中産生爭議和分歧,締約雙方將通過友好談判和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經協商一致,締約雙方可另行以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補充和修改,該議定書是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按本條約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生效。
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應通過外交渠道書面通知對方已完成本條約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式。本條約自後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長期有效。
締約一方可通過外交渠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約。本條約自上述通知發出之日起12個月後失效。
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條約于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比什凱克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吉爾吉斯共和國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