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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施行後,文旅行業這些政策有變化(政策解讀)
2026-10-13 17:12:29來源:人民日報編輯:田媛媛

  旅行社採購團餐能不能抵扣,景區免費開放日是否要繳稅,索道、擺渡車收入適用哪類稅目……今年增值稅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來,文旅行業迎來新的政策變化,各地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陸續收到一些來自文旅企業的政策諮詢。針對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業內專家。

  變化一:旅行社採購團餐,合規專票能抵扣

  過去,旅行社為旅行團客戶採購餐飲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如今,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範圍作出明確規定,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這裡的‘直接用於消費’是關鍵限定條件。”貴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旅行社採購團餐,是將餐飲服務整合至旅遊産品中對外銷售,簡單來説,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請客,屬於旅行服務的組成部分,不屬於直接用於消費。因此,這類購進業務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內部員工就餐、商務接待、職工食堂食材採購等場景,仍屬於直接消費或集體福利範疇,即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曲君宇提醒,旅行社應將對外經營團餐採購與內部餐飲支出實行分賬核算、分類管理,對提供旅遊服務配套的餐飲服務發票單獨歸集、建立管理臺賬,完整留存旅遊合同、團餐明細、遊客信息等原始資料,做好涉稅備查工作。

  變化二:景區免費開放日,無需繳納增值稅

  此前,景區舉辦免費開放日、公益演出、文化體驗活動等,需視同銷售服務,並參照正常門票價格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法施行後,這些活動不再需要繳稅。

  曲君宇表示,增值稅法將“視同銷售”表述優化為“視同應稅交易”並調整了具體範圍,景區無償提供服務不再屬於視同應稅交易範圍。景區舉辦免費開放日、公益演出、文化體驗活動等屬於無償提供服務,不再列入視同應稅交易範圍。同時,對於上述無償提供服務行為,不屬於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

  “政策放寬不等於可以濫用。”曲君宇提醒,活動必須是真實、合理的商業行為,不能以“無償”為名隱瞞實際經濟利益,並逃避納稅責任。企業舉辦相關活動時,務必規範留存活動方案、官方公告、現場影像等佐證材料,確保業務全程有據可查。

  變化三:遊覽場所內配套項目,應按文化服務申報

  以往,景區內的索道、擺渡車、觀光電瓶車、遊船等收入,屬於稅目歸屬容易出錯的事項,部分企業可能按交通運輸服務申報,也可能按旅遊服務申報。增值稅法施行後,這類項目在徵稅範圍相關規定中進行了明確。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務繳納增值稅。計稅標準方面,一般納稅人適用6%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同時可享受階段性優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減按1%徵收。

  曲君宇提醒,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九項規定的門票免稅範圍,僅限于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第一道門票收入”,也就是觀眾進入首道大門收取的門票收入,不包括在場館內部舉辦特別展覽、專場演出、臨時活動等收取的門票收入。景區運營企業應儘快檢查自身的政策適用情況,對以往可能存在的申報錯誤主動進行更正。對於兼營不同活動的景區,應分別核算各類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導致政策適用錯誤。

  此外,旅遊服務差額徵稅政策依舊適用,但需符合相關條件。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允許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

  增值稅法及其配套政策施行後,文旅行業的計稅口徑、抵扣規則、免稅範圍等有不同程度調整。專家建議,相關企業應及時更新政策認知,特別是視同應稅交易範圍調整等基礎性變化;規範財務核算,對團餐採購、差額徵稅、門票免稅等特殊業務實行分賬核算、留存備查資料;準確區分不同業務場景稅務處理規則,避免因理解偏差導致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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