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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答記者問
2026-10-16 17:07:41來源:新華網編輯:殷亮

  2026年10月16日,商務部、科技部發佈2026年第48號公告,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開徵求意見,並對相關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的臨時管理措施。日前,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目錄》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併發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自2001年以來,商務部會同科技部多次調整修訂《目錄》,有進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慣例。此次修訂亦是技術貿易管理的常態化工作,依法依規進行,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地區或實體。

  近年來,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和光伏相關技術在敏感領域的應用不斷拓展,各主要經濟體均實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依法實施必要的管理,既防範技術失控和不當擴散風險,也保障正常國際技術交流合作,推動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類。

  問:《目錄》擬新增技術的範圍有哪些?

  答: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涉及擬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光伏三個領域40項關鍵技術。其中,擬禁止出口技術14項,包括:人工智能驅動的惡意代碼生成與變異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細胞和基因治療技術工藝平臺、鈣鈦礦及疊層電池組件生産技術等;擬限制出口技術26項,包括:人工智能輔助漏洞挖掘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通用型細胞和基因治療全新靶點發現和驗證技術、單線産能≥3萬噸/年的多晶硅工程技術等。公告還明確了適用便利措施等情形。詳情請參考公告原文。

  問:《目錄》修訂是否充分考慮産業發展情況?

  答:中國政府一貫支持企業依法依規開展互利共贏的跨國經營與國際技術合作,有關政策立場沒有改變。針對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技術範圍和政策,商務部、科技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事前已廣泛組織研究機構、行業組織開展深入評估,並充分聽取主要企業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國內外産業現狀和發展需求。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列管範圍精準有限。此次擬列管的多數技術已明確具體技術指標,且利用相關技術製造的産品不在管理範圍內,管理範圍清晰、精準、有限,為企業劃定了合規邊界,便於政策執行。二是適用便利措施。此次列管明確了擬適用便利措施的多種出口情形,體現了分級分類的管理理念,有助於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確保技術出口安全、規範、有序。三是實施動態調整。商務部、科技部將依法對《目錄》管理範圍實施動態調整,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時將不先進或落後技術移出《目錄》。此次徵求意見是在更大範圍內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工作安排。

  問:對於擬增列的人工智能技術,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當前,全球人工智能技術創新進入前所未有的活躍期,機遇與挑戰並存。此次擬將人工智能大模型、智慧體、算力集群、信息處理相關23項關鍵技術增列至《目錄》,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確保人工智能技術安全可控。人工智能引發的各類內生和衍生風險已引起全球各國的高度關注。此次擬列管的人工智能自主驅動惡意代碼生成與變異技術等,可被用於攻擊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國防軍工、核心政務等敏感系統,或用於繞過國家安全防禦體系。若被非國家行為體或惡意實體獲取,可能對國家安全和人類共同安全造成危害。中國政府對這類技術實施必要管理,目的是築牢安全底線,防範濫用惡用,確保人工智能始終處於人類控制之下,推進人工智能國際治理。

  二是鼓勵開源開放、合作共享。中國政府致力於讓人工智能成為促進共同繁榮、維護共同安全的一個重要動力源。為支持構建人工智能開源創新生態體系,對人工智能類技術開源、中國企業在境外自建自營算力中心、赴境外開展晶片流片製造、利用境外資源開展聯合研發、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情形的技術出口,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實現“即報即出”;對已通過開源、發表學術論文等方式進入公共領域的相關技術,擬不納入出口管理範圍,為人工智能技術國際交流合作創造良好環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方主張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礎上,與各國開展人工智能對話合作,共同應對人工智能技術擴散和失控風險。中方支持全球南方國家加強人工智能能力建設,彌合數智鴻溝,促進可持續發展。對於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組織成員間開展能力建設國際合作、技術共享和規則共建所需的技術出口,將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

  問:《目錄》正式實施後,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向境外提供模型調用等各類“出海”形式,是否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範圍?

  答:當前,人工智能大模型和應用産品的“出海”模式多種多樣,判別具體“出海”情形是否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的範圍,核心在於是否涉及限制類技術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

  此次納入監管的人工智能技術範圍精準有限,有關措施正式實施後,絕大部分人工智能技術仍可以自由出口。對於納入限制類的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範圍;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雲等風險相對可控的情形下,可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對於企業利用限制類大模型對外提供API調用、APP/網頁交互、SaaS應用、本地端側輕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屬於大模型技術出口管理範圍。

  問:對於擬增列的生物醫藥技術,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現行《目錄》中已有部分生物醫藥技術,此次擬增列病原微生物、細胞和基因治療、小核酸藥相關5項技術,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維護人類生命健康安全。病原微生物技術等直接關係人類健康和國家生物安全,將其納入《目錄》實施禁止出口,是維護國家安全、構築生物安全屏障的制度安排,也是保護全人類健康的客觀需要。

  二是支持我國生物醫藥技術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國際合作。此次列管生物醫藥技術,對國際合作的重要情形作出排除或適用便利措施。例如,對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相關技術工藝平臺,對外授權許可、利用相關技術工藝提供外包研發和生産服務等出口情形,不納入管理範圍;對於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相關靶點發現和驗證技術,對外授權許可方式出口的,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

  三是踐行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理念。此次政策明確規定,對於限制出口技術,因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人道主義救援、利用境外資源開展聯合研發等需要的出口,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中國將繼續與世界各國共享技術發展成果,為增進人類健康福祉作出積極貢獻。

  問:對於擬增列的光伏技術,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此次擬將多晶硅製造、硅片製造、電池製造等環節的12項光伏技術增列至《目錄》,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近年來,光伏技術在航天、國防、無人裝備、高安全等級基礎設施等敏感領域的應用不斷拓展,光伏技術出口可能引致的國家安全風險不斷上升,有必要及時適度實施監管。

  二是支持綠色技術共享。此次列管技術範圍有限,其他未達到管控指標的技術仍可自由出口。公告中列明少量光伏關鍵設備,僅針對承載達到管控指標技術的情形。未列明的其他光伏設備,原則上不適用本公告要求。

  三是完善技術出口監管制度。光伏關鍵技術的出口往往伴隨光伏産線的出口、安裝、調試、改良和升級而發生。出口經營者從事上述活動的,應按規定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並憑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問:對擬增列的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管理的主要考慮和具體要求是什麼?

  答:為掌握有關技術出口需求情況,提升科學管理水準,並防範潛在出口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經批准,自商務部、科技部2026年第48號公告發佈之日起,至《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正式修訂公告實施之日止,技術出口經營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術前,應當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登記。出口經營者應自行判斷擬出口技術是否落入臨時登記管理範圍。已經開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記範圍內。需登記的出口情形包括:向境外轉讓技術所有權,境內技術授權境外使用,境內技術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主體,以及商務部明確要求登記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對於列入《目錄》管理範圍的光伏關鍵和核心設備出口,均需按照規定登記。企業在登記中遇到問題和困難,可以及時向商務部、科技部諮詢。(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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