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新規出臺 最高獎勵1萬元
2023-09-01 16:51:03來源:中國網編輯:張陳芳責編:馬明仁

  8月30日,遂寧市生態環境局舉行2023年第三次新聞發佈會,通報《遂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六章十七條,對舉報途徑和獎勵條件、獎勵範圍和標準、獎金髮放及監督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報指出,《辦法》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3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並結合遂寧市實際,對《遂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進行再次修訂而形成,針對公眾舉報獎勵的門檻、舉報方式和獎勵標準等進行調整,特別增設了網格員舉報參與獎等內容。

  《辦法》指出,舉報人可通過電話、信函、來訪、網格化管理途徑、新媒體等方式參與舉報獎勵。獲取獎勵的舉報內容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屬於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範圍;二是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未被媒體曝光;三是與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一致;四是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並實施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

  在獎勵範圍和標準方面,經查證屬實對被舉報對象採取不同處理方式給予舉報人對應的獎勵金額,獎勵金額分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六個檔次。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被舉報對象再次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金。符合獎勵範圍、條件的舉報,辦案機構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或移送公安機關的移送文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舉報人應在30日內提供有效身份證、銀行卡信息給辦案機構進行領獎,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辦法》明確指出,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能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也不能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洩露舉報人信息,否則將依規依法追究紀律、法律責任。對擾亂舉報秩序或騙取獎勵資金的,也將進行相應追責。

  據遂寧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譚文先生介紹:“《辦法》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有效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推動生態環境品質持續改善,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生態環境治理方式,進一步倡導生態環境保護全民參與、共治共享。”(文 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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