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公佈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2017-06-06 09:59:12|來源:大眾網|編輯:闞金劍 |責編:張琳瑞

  原標題:山東高院公佈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男子捕12隻鳥被判刑

  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了近年來全省十大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中華環保基金會訴長島聯凱公司風力發電機組影響候鳥遷徙生態保護案,在法院協調下由企業自行拆除7台大型風電機組;濟寧男子張某全非法獵捕12隻骨頂雞,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一:2013年6月青島某公司發生火災,産生的氟化物造成膠州市膠北鎮逄家莊、秋連莊果園果樹落葉落果,果實受損率達80%-90%。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33戶果農相關經濟損失,該公司以鑒定結果為由不服判決並上訴。後經青島中院二審調解,該公司與果農達成和解後撤訴。該案審判中,鑒定意見是重要證據,但法院沒有過度依賴鑒定意見,而是綜合判斷各種證據公正裁判。

  案例二:2003年,田莊煤礦取得了涉案礦區的採礦權,2007年山推公司與濟寧高新區管委會簽訂項目協議,將約420畝土地有償出讓給山推公司用於建設,並保證地下壓煤不再開採。2011年8月,田莊煤礦在山推公司所佔用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地下進行煤炭開採,2012年發生塌陷事故。山推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田莊煤礦賠償機械、建築等經濟損失。田莊煤礦提起反訴,要求山推公司賠償煤炭資源、設備等損失。在山東省高院協調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2016年12月山東省高院向各方當事人製作送達民事調解書,案件圓滿解決。

  案例三:振華公司是德州一家玻璃産品製造企業,兩個煙囪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受到環保部門多次行政處罰。中華環保聯合會于2015年3月向德州中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品質修復;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原告支出的評估費10萬元。

  案例四:山東長島自然保護區位於候鳥遷徙的必經之路,聯凱公司在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建有7台風電機組。中華環保基金會于2016年4月向煙台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聯凱公司拆除機組。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協商,最終達成調解:聯凱公司拆除涉案7台風機及配套設施,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義務。

  案例五:2012年6月,滕州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在修路期間,大雨致灰水等污染物流進嚴思洪承包的魚塘內,隨後出現池魚大量死亡的情況。2012年11月,嚴思洪訴至法院要求公路管理處賠償經濟損失及鑒定費用。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六:被告人李希勝、周明旭組織工人利用鹽酸、硝酸、氫氟酸等化學品與石墨反應,生産高碳石墨過程中,將浮選石墨産生的廢酸水未經處理,通過暗管排放到該公司院內土坑中,滲到地下造成環境污染。萊西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希勝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明旭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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